陈心哲,魏汉涛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230061)
通说认为,成立诈骗罪需满足“欺骗行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五要素行为结构[1]。其中,处分行为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历来被认为是甄别诈骗罪(含特殊诈骗罪)与盗窃罪之关键。不过对于受骗人实施处分行为时是否必须有处分意思,学界却长期莫衷一是。在新型支付方式发达、电信网络诈骗猖獗的今天,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并且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将愈加严重。处分意思要与不要?如何理解?不仅关乎当前疑难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更对于整个财产犯罪的体系性有着重要影响。本文拟借助类型化思维,在不同案件中对处分意思作区分适用,并提出终局性客观要件辅助判断,以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为直观了解“处分意思”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笔者以刑事案件为范围,以诈骗、盗窃、罪名不当等关键词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交叉检索,共收集涉诈骗罪认定争议的刑事裁判文书1991份,然后随机选取其中200份开展量化研究。样本总量约占同类案件数量的10%;涉及东中西部31个省级行政单位;(1)样本地域分布情况:广东21例;河南13例;安徽11例;山西10例;湖北、湖南各10例、山东、四川、吉林、浙江各9例;河北8例;上海、江西、云南各6例;江苏、辽宁、青海、陕西、黑龙江、广西、北京、宁夏、福建各5例;天津、内蒙、甘肃、海南、新疆各3例;贵州、重庆、西藏各1例。时间跨度超过十年,(2)样本年度分布:2020年22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