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鹏
(平利县农村经营工作站,陕西 安康 725500)
我国早在2007年便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基础,由同类农产品的经营者互相联合,从而建立起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载体,对于推动我国农民致富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有效规范,对于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极为重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与发展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变革,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由政府进行推动,并通过政府的引导来进行运营与发展,而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变革之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逐渐形成当前以农民群众自发组织与自主建设为主的发展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处理的主要目标在于,确保农民在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能够由过去的分散转变为联合生产,以此来处理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分散的技术、人力与资金等资源全部统合至合作社内,通过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利用来处理单独的农民个体需要面临的资金匮乏以及检验不足等问题,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群体所具有的优越性,使得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在合作社的领导之下实现有机结合。同时还可以促使农业的标准化生产,不断强化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规范制定,统一了组织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活动,并建立起了质量标准检验等制度体系,逐步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