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萍,周 旭,舒秋香,葛晓敏,陈水飞,丁 晖①
(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保护武夷山生态环境科学观测研究站/ 武夷山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 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江苏 南京 210042;2.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安徽 池州 247000)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自我再生能力,可能或已经对生态环境、人类生产或生活造成明显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外来物种。外来入侵物种是造成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威胁因素[1],对我国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粮食安全形成了重大威胁。21世纪初,生物入侵问题逐渐得到我国重视,我国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控制清除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我国现行防控体系未能有效解决防控工作中某些薄弱环节,仍存在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法律制度强制力不够、部门职能划分不合理、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没有形成以及防控成效不足等问题。2019年,我国启动了《生物安全法》立法进程,同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体系带来新的机遇。笔者通过剖析我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的进展和不足,为我国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管体系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