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营
章程作为法人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一个组织运营和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示范章程”),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内部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全面学习掌握示范章程内容,深刻把握示范章程内涵要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营造良好环境。
示范章程总共7章52条,全面阐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与外延,突出其特别法人的功能属性,与农村基层组织治理机制相衔接,同时为各地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章程,留下灵活调整的空间。
(一)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属性。一是突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特殊性。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示范章程第四条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是落实宪法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这与工商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专业合作社通过入股获得土地经营权有本质区别,无法通过货币数额来计量其价值。同样的,示范章程第五条关于承担债务责任,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的稳定性,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也不对债务承担责任。二是突出民主管理决策机制的特殊性。一方面关于投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是其成员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现,示范章程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突出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联合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