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粮食史话(二)中央苏区时期的粮食征收和市场采购

2021-12-14 01:20江良
中国粮食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农业税苏维埃政府苏维埃

文/江良

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创建之前和创建之初,工农红军的粮食给养一般“承袭游击时代的观念”,主要依靠缴获敌军粮饷、没收土豪粮食、向富农和大中商人募捐等方式解决。1930年,随着土地革命斗争的深入开展,苏维埃政权在较大范围得以巩固和发展,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粮食产量增加,使苏区军民的粮食供给有了一定的基础。苏维埃政府开始通过征收农业税、市场购买等方式,解决根据地军民的粮食消费需求。

一、粮食征收

1930年,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相继成立,土地分配大体完成,各地先后参照井冈山时期的“累进税制”原则,自定税法,开征土地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宣布:“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并对课税对象、税率以及减免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年,土地税改称为农业税。

农业税的课税对象。农业税只征收主要产品(谷、麦)的税,副产品不征税。油茶山、菜园当作稻田分配的,视为主要产品,亦征税。

农业税课税标准。苏区农业税的征收标准,是对分得土地后的农民,按照家庭人口每年人均粮食的收获量,扣除每人每年必需的生活支出,定出征收最低数额及累进税。

农业税的起征点。为照顾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农业税以能维持必需生活为起征标准,不足标准者免征。各省根据当地情况,起征点也不一样。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规定,贫农、中农家庭人均粮食收获量在4 担以上者,开征农业税。

农业税税率。1931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贫农、中农和富农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对收获少的贫苦农民课以极低的税率,对富农,从收获粮食2 担开始,征收1%,3 担征收2%,4 担以上按规定税率类推。1932年,根据战争的需要,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修订税收征收办法,提高了农业税率,降低了起征点:贫农、中农家庭人均收获量达干谷3 担便开始征税;对于富农,从收获1担起,便需纳税4%,2 担即纳税5%,3 担以上按累进税率类推,人均收获15 担粮食的,纳税率为22%。

农业税征收办法。苏区的农业税征收,采取层层下达任务,由基层粮食部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到户,每户按照数量及规定的时间,将稻谷送到指定的地点。一般是在农产品收获后的1-2 个月开始征收。

农业税的减免。为了减轻红军家庭和贫困群众负担,以及解决歉收年景农民纳税的实际困难,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对农业税的减免作了规定:红军在服务期内,本人及家属免纳一切税捐;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本人及父母、妻子减半税;贫农达征税标准,但仍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由乡苏维埃决定个别减税或免税;遇有天灾或遭受敌人摧残,或孤、寡、残废、失去劳动力之家庭,视情况轻重减税或免税等。

农业税的征收,成为支撑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之一,在中央苏区的建立与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场购买

中央苏区的农民在交纳税粮后,除留下全家口粮外,多余粮食可上市出售。随着红军队伍的扩大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增加,苏维埃政府对粮食的需求量也不断增长,而根据地税粮数量有限,为满足军民的粮食需求,各级苏维埃政府采取向农民购买粮食的方式筹集粮食。

1931年5月,中央战时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红军前后方部队及医院所需粮食,由战时经济委员会统一筹买,每50 公斤稻谷价格为大洋2 元7 角;各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和地方武装所需粮食,则由各地自行采办。

苏区各地粮食调剂局和粮食合作社逐步建立后,红军和各级政府军政人员的粮食供应主要改由粮食调剂局筹办,同时鼓励粮食合作社和私人到粮食多的地区采买。粮食调剂局在采办粮食过程中,主要遇到两大困难:一是青黄不接时,农民手中余粮甚少,无粮可购;二是秋收后粮食大量上市,购粮需要现款,但粮食调剂局资金有限。为了克服困难,粮食调剂局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购买粮食。

第一,发动群众节省粮食卖给粮食调剂局。1933年5月,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要求各县、区发动与说服群众,两个月内每人节约1 斗粮食卖给粮食调剂局。在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宣传鼓动和号召下,苏区群众充分认识到,这是在帮助红军取得战争的胜利,因此向政府卖粮的热情十分高涨,各地开展了县与县、区与区、乡与乡之间的卖粮竞赛。7月,粮食调剂局在瑞金县收购粮食1.6万担,在会昌县收购1.5万担,在博生县收购1.2万担,在石城县收购1万担,4 县群众省吃俭用,积极售粮,充实了红军给养。

第二,以发行公债形式购粮。1933年7月,为了发展苏区经济建设事业,改善群众生活,保障红军的物质需要,中央政府决定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规定5年还清。为方便农民购买公债,政府准许购买公债者交付粮食,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情况,依照粮食调剂局规定的粮食价格,折算公债款额票给购买公债者。8月,参加中央苏区南部17 县经济建设大会的各县代表一共认购经济建设公债353万余元,并决定在3 个月内推销完成。根据需要,中央政府对300万元公债安排如下:100万元用于充实革命战争经费,100万元供给粮食调剂局与对外贸易局,以发展国家企业,调剂商品流通,100万元用于帮助合作社的发展,其中分配粮食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各30万元,分配信用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各20万元。

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明确:解决粮食问题,是苏维埃经济建设的战斗任务,为了保证红军与苏维埃政府的给养和民众的粮食调剂,必须实行粮食的自由买卖,适当输出余粮,搞活流通。同时,要发展粮食合作社,群策群力解决当时的粮食困难。

在苏区,粮食的合理流通和余缺调剂,保障了军民基本的粮食需求,巩固了红色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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