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受河南省永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政府副市长骆某和永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住建局局长梁某召开会议,会议上,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的形式印发。
“会议纪要”载明:近期,永阳花苑小区部分业主信访反映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永阳花苑小区地下车库影响美观,要求停止建设。经有关部门协调,永阳置业愿意停止该地下车库的建设,但要求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
为此,会议决定,同意永阳置业建设的永阳花苑33号楼增加6层,其建设的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增加9层、A3号楼增加10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建筑总面积内。
随后,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拿着“会议纪要”以及正宇房地产公司相关手续找到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夏明旭和时任该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的刘予永,其实很清楚“會议纪要”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二人商议后,2013年9月1日,刘予永还是按照夏明旭的安排,以该市规划服务中心名义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增加楼层符合规划要求。
由此,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根据测算,形成违法收入1806.8378万元。
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夏明旭不服提出上诉。
周口市中院认为,夏明旭作为规划单位的主要领导,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执行违法“会议纪要”的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闻国内尚属首例。
(摘自《新晚报》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