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东铭,魏 希,李 霞,柯 锐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2021 年2 月21 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正式发布。文件明确指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将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事项。晋江市作为全国33个试点县市之一,在多年前已经开始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
在我国农村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只占据农村建设用地的小部分。这类土地大多是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企业发展遗留下来的土地,多数存在于东南沿海的发达农村地区,且存量并不多。对于内陆地区,能够符合概念描述的建设用地更是少之又少。许多建设用地虽符合描述,但却与城市核心区或工业集中区相距甚远,入市价值较小[1]。提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的存量和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2]。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但由于农民集体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同时,由于农民集体存在人数多且对市场化交易存在一定知识盲区,使得入市交易取得的收益容易被小部分人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