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才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福建 三明 365300)
为充分发挥产业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发展农业农村的带动作用,清流县出台了《清流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清委振兴办〔2020〕4号)。在资金分配与拨付奖补原则、范围和标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1.1 乡村振兴资金补助范围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方面[1]。清流县资金支出范围包括:①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②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乡村十大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③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④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⑤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⑥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⑦提升镇容镇貌、推进村庄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修复;⑧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⑨完善农村公路网络;⑩强化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其他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2020 年度福建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总额1 610.76 万元,其中,省级984.36 万元、市级62.64 万元、县级财政资金配套563.76 万元。主要涉及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产业振兴项目、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2020 年度福建省级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400 万元,共实施项目6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