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娜
(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44)
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城镇与农村、东部农村与西部农村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存在差异。相较于城市集中用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缺乏上位法基础,未建立专管部门,政出多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形势严峻。
我国还未建立比较集中、统一、专门针对农村饮水的国家立法,相关法律条款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然这些法律位阶高,但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譬如《水法》,虽然内容全面,但较为宽泛;《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未具体涉及农村饮水管理事宜[1]。
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等部门虽然对农村饮水管理工作制定过相应规则,但主要针对全国饮水解困等作出相关部署,较为宏观,难以全面性、持续性指导农村饮水管理的实际工作[2]。虽然部分地方出台了《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但根据近年来我国水利部官方公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简报》可知,各地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重视度、治理效果差异性明显。鉴于此,更迭立法理念,促进立法顶层设计,建构有效路径,推进地方农村饮水安全治理的法制化,以规制地方农村饮水安全的新问题,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课题组先后走访和问卷调查X 省Y 县近百户村民,实地调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调研实证角度整理出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