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康
(中共颍东区委党校 安徽 阜阳 23600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由有思路、懂经营、会技术的职业农民成立的集约化程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1]。选取皖北地区的3 类典型经营主体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国家农业产业奖补政策如何在贫困地区培养、引导、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分为回乡创业型、本地能人型和城市资本型3 种类型。选取3 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1)回乡创业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甲,在城市打工多年返乡创业,农村有承包地,回到家乡后在承包地从事粮食种植、家禽养殖,另外,收购秸秆生产青贮饲料及有机肥料,雇工5 人。
(2)本地能人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乙,土生土长的当地农民,经营小型家庭农场,除了种植粮食外,还从事家禽养殖,饲养肉、蛋鸡两棚,鸡棚占用土地为住宅旁的边角地,经营规模小,家庭成员共同劳作,未雇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
(3)城市资本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丙,在城市从事蔬菜批发销售,因经营有方,积累了一些资金和销售渠道,几年前回到家乡创办蔬菜种植基地,在全国统筹统销蔬菜,把农民、贫困户、销售商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生产基地雇佣几十名工人采收、分拣、装箱,以及除草、收割、日常管理,雇工包括周边贫困户。生产基地土地为流转土地,租金按照市场行情收取。生产基地向附近村民传授种植技术,村民生产的蔬菜既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卖给种植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