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而不辍,中国“入世”的点滴回忆

2021-12-16 02:03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法官前主席赵宏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5期
关键词:入世美欧世贸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法官、前主席 赵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不但对推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现代化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世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0年过去了,今天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对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样一个重大事件,进行适当的总结、回顾和纪念,都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开放的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走好未来20年、30年甚至更久远的路。因此,作为亲历这一历程的过来人,我决定记录下这段往事。

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推动中国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契机

在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政府代表团就承诺,中国在加入前后将完成与“入世”承诺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相对于有数百年市场经济法治历史的西方国家,中国的法治基础和传统比较薄弱。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提速,出台了很多急需的市场经济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公司法、中央银行法、证券法等经济法规,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三个涉外经济法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于1999年写入中国宪法。法治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法治建设成果也十分显著。加入世贸组织使中国获得对全国涉外法律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检视和清理的机会,为履行“入世”承诺而进行的关于全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的“立改废”工作,使得我国的立法进程大大地提速。

我从2001年年底担任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国际贸易法律处处长,即担负起我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任务。记得那时每天都有外贸司的同志来我的办公室,会商他们因入世承诺急需修改的部门规章,包括配额、进出口许可证等管理性的文件,天天加班。而货物进出口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技术进出口条例是条法司牵头的,因此,我们要与其他业务司局会商。当这些都完成起草和上报国务院以后,我们发现我国1997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还未修改。作为对外贸易领域的最高上位法,仍规定着中国对贸易权实行审批制,上位法与下位法不一致,与我国承诺到2004年底全面放开贸易权也不一致。怎么办?尽管部门规章和货物进出口条例都已经修改并可以实现操作,按照法律体制的严谨性和一致性,上位法也应该修改。然而,修改一部法律的任务之重可想而知。

>>2017年1月23日,赵宏就职仪式上和时任上诉机构主席合影。作者供图

为全面彻底地履行“入世”承诺并保持我国贸易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对外贸易的根本大法看来是要修改的。那么,美欧作为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在国际贸易立法领域走在前列,中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立法不能落后。因此,学习、研究和借鉴美欧日加澳等发达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巴西等发展中的贸易管理制度,成为我们修法中一个必要的任务。

抱着美国国会出版的厚厚的美国贸易法汇编的蓝皮书,天天研读,春节也不能休息。处里的8位同志天天加班,最终在2003年春节过后拿出第一稿,十个章节,迈出了中国贸易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除了由于时任商务部首任部长吕福源的坚持,删除了对外贸易谈判一章外,最初框架内的其他九个章节全部得到保留,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春季审议通过,7月1日正式生效,提前半年履行了我国全面放开贸易权的承诺,废除了中国在对外贸易经营权领域实行了几十年的审批制,改为自动登记。2004年外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中国忠实践行“入世”一揽子承诺中的一个有力的例证。

那时,美国驻华使馆的公使跟条法司同事开会时,曾提及我对美国贸易法的了解比他的美国同事多。2009年年底,我到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担任首任负责法律事务的公使衔参赞。2010年年初,美国的贸易内情(Inside US Trade)报道此事,称中国派了一位美国贸易法专家到使团牵头法律工作。

在加快立法、不断完善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加入世贸组织还大大提高了我国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行业组织、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为我国提高现代化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自身制度和文化的软实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也许是“入世”20年来中国能够取得令人瞩目的经济成就的深层次原因,也是中国未来取得更大进步与飞跃的重要基石。

主动运用规则应对特殊条款,取得一定成效

现在看来,“入世”初期,条法司牵头的另一项工作,即对所谓中国“入世”的三个特殊条款(加入议定书第15条关于反倾销的价格比较条款、第16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2段纺织品条款)的立法交涉,起到了积极的效用。这是我国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依照“入世”规则维护国家产业利益的有力例证。

中国的“入世”承诺规定,对于这三个针对中国的特殊条款,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如要针对中国使用,必须在中国“入世”前有相关的国内立法作为依据。因此,美欧日、土耳其等若干国家就这些条款进行了专门的立法。

当时,商务部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组织研究对三个条款的有效应对,条约法律司从法律层面做了扎实细致的研究工作。对他国针对中国进行的所谓三个特殊条款进行立法交涉的工作,就是条法司贸易法律处承担的。针对所有出台三个条款立法的国家,我们都要进行合规性研究,逐一条款找出与“入世”承诺不符之处,草拟法律交涉口径,交给前方使团按照法律口径进行对外交涉工作。

这样做,严守了“入世”谈判底线,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今天看来,成效是积极的,被视为危害性较大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到期终止时,美国数次提起特保案件都被总统否决,而唯一实施的一起轮胎特保案,还被中国告到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其他国家(如土耳其等)进行特保立案的,印象中许多案件后来都撤案了。

这一条款,被时任商务部部长吕福源称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非典(SARS),危害性大,传染性强,没有特效药”。现在看来,“入世”后中国开展的立法交涉和外交工作应该说起到了一定作用。因此,主动运用规则、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武器是管用的。

>>2001年11月11日,卡塔尔首都多哈,时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签字仪式上签署文件。视觉中国供图

在纺织品242段条款谈判中,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利益

与此相比,与美欧进行的242段纺织品条款的谈判,在纺织品一体化进程中可谓惊心动魄。

2005年1月1日,世贸组织《纺织品服装协定》到期,《纺织品服装协定》规定的10年过渡期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美欧70%至90%的纺织和服装配额在2005年1月1日一夜取消。

中国纺织企业为了争取机会,包机出口服装产品,一个月就把原来的配额用完了,美欧进口急速增长,放量以后,美欧都要启动242条款设限,商务部大楼灯火彻夜不熄,周末都在与欧美谈判。广交会订单跳水,企业非常着急。

2005年5月,中国与欧盟率先达成一致,就三种纺织品控制出口数量,年底与美国就42种纺织品出口数量达成一致,在伦敦签署了备忘录,稳定了我国纺织品对美欧出口的大局。对美国的协议是到2008年到期,适度地创设了一个过渡期,使得中美纺织和服装贸易得以平稳发展。

我当时担任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助理,主持谈判办的工作,在部领导的带领下,与外贸司孙继文同志并肩作战。当年受命率团赴美谈判的外贸司鲁建华司长数年后英年早逝,回首往事,不禁令人唏嘘。

在纺织品谈判中,商务部领导对法律工作高度重视,法律交涉与贸易谈判始终并行、密不可分,法律是谈判的基石,有理有力有节,寸土必争,维护了我纺织服装产业的利益,真是一段令人难忘的岁月。

在TRIPS理事会,就《反盗版协定》的合规性评论引起震动

在我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负责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工作期间,美欧日瑞士等发达国家秘密组织谈判反盗版协议,经若干年谈判,从未公开任何信息或文本,直到谈判完成。

文本公布后,围绕这一协定一定会引起争论,印度代表未经与中国团协商,就把对该协议的评论事项放在了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的议程中,中方原本的计划是将该协定在其他事项的议程中进行讨论,但知道情况后,已经不好撤回议程,根据我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理事会工作的经验,料定此次会议必会引起发达国家阵营与发展中国家阵营之间的一场激烈论战。因为发达国家多年来一直试图把知识产权执法议题纳入TRIPS理事会正式议程,而遭到发展中阵营的抵制,只能在其他议程下讨论。这次印度代表主动把“执法趋势”议题列入议程,结果可想而知。

因此,利用周末时间,我加班把反盗版协定的几十页文本研究了一遍,对与TRIPS协定的不符处逐一列出,写了一个书面发言,做好了准备。

果然,第二天会议一开始,美欧等国上来就阻挠通过印度代表提出的“知识产权执法趋势议题”的日程,会议无法进行,只能暂时休会协调。会议主席是中国香港单独关税区驻世贸组织代表、英国籍Martin Klass,他召集我和印度代表及美欧日瑞士等成员开边会,我坚持每个成员都有提出议程的权利,支持印度代表、不同意放弃修改议题,协调了一个多小时后,双方就修改议题达成妥协。

会议重新开始,议程得到通过,到了这个题目,印度代表请中国先发言。这时我也没法谦让了,先就美欧等阻挠议程通过、试图剥夺发展中成员在正式议程下就ACTA(即《反盗版协定》)进行评论的权利进行交涉,然后按照事前针对ACTA准备的发言稿,进行长篇系统发言,主要围绕发达成员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秘密谈判、不公开信息、剥夺公众知情和参与权的程序问题,和ACTA超过TRIPS协定的实体性问题(即TRIPS plus)逐条进行评论,义正言辞,最后强调,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有权在遵守现有TRIPS最低执法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在诸如人口拐卖、走私、稽毒、环保等众多领域执法压力并存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把本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水平在何时通过何种方式提高到更高水平。

我一口气讲了40多分钟,会后,秘书处和很多代表团来索要发言稿。时任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大使孙振宇在全团会上,对我这次在TRIPS理事会的斗争和发言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发出了中国声音,很专业。包括阿根廷在内的多国大使专门致电孙大使,对中国代表团的发言给予赞赏。

我在秘书处大楼碰到负责贸易救济的规则司司长Johann Human,他问我在知识产权理事会进行了长篇发言都说了什么,我就知道此事在整个世贸组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后,这个协定就再也没有在TRIPS理事会进行过讨论。

最终,因为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这个秘密谈判了好几年的协定不了了之,据说只有日本和瑞士等个别成员的议会批准了该协定,而欧盟等其他成员的议会都没有通过。

担任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主席,以法治观念和专业素养留下历史印记

担任上诉机构成员和主席是我迄今从事法律职业生涯的最高荣誉。在一次北大法学院国际周的学术报告会上,我提到,永远不会有人知道2016年11月23日当我得知被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为新一届上诉机构成员时,我想到的是什么。我脑海里第一个念头是“什么是诉”。我当时不知为何会想起,30多年前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读研究生的时候,讲民诉法的刘家兴老师讲了将近两个月的民诉法专题课,还满怀激情地讲什么是“诉”。他浓重的湖南口音,让我当时不能听得很懂,但我深深地理解这个问题一定很重要。而我2016年才明白,我即将担负的这项工作,与这个概念有着不解之缘。我怎样才能当好上诉机构成员,应该怎样履职尽责,与如何认识上诉机构的工作性质是密不可分的。

在等待这一任命结果的那年夏天,我在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一次研讨会的演讲题目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与国家与投资者投资争端解决的管辖与规则的冲突与竞合”,也是从程序角度思考两大主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与实体问题方面的关系。事实上,上诉机构最后因世贸组织成员争议而停止运转也是因成员对其工作性质或职能的分歧所致。现在看来,我从事这项国际裁决工作的种子早在30年前就埋下了。写此稿时正是感恩节,我首先要感恩当年母校的培养,感谢北大法学院的老师们在我心里埋下的关于法的理想、理念和精神的种子,他们陪伴我直到今天。

在上诉机构的工作中,专业上我没有感到特别困难。在参与第一个案子的庭审中,我就能够当庭提出许多后续问题,给案件当事方和秘书处留下深刻印象。此后,在第二个案件中就开始担任案件的主席,牵头负责案件全流程的工作,从个人准备、带领团队进行案件的内部讨论、听证会准备、主持开庭、撰写报告、修改和最终定稿、签字并最终发布给成员和争端解决机构。在上诉机构期间,我审理了十余个案子,担任主席审理三个案件,参与二十个案件的讨论和交换意见。在2019年上半年和2020年,我还担任了上诉机构的主席,对外代表上诉机构,与总干事、总理事会主席和争端解决机构主席以及核心成员大使磋商,推动上诉机构遴选困境的解决,对内组织和协调秘书处完成上诉机构的年度报告等工作。

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难点,总会有几个法律点是不容易啃的硬骨头,需要反复地琢磨、权衡,最终找到一个妥当的解决办法,这是非常煎熬人的,我把它叫做“法律折磨”。上诉机构内部有一个说法,当某人说哪个案子容易的时候,说明他/她还没真正进入或深入研究这个案件。因为无数次经历表明,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真正简单或容易的,每个起初认为简单容易的案子,在处理中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难题,否则不会被世贸组织成员上诉。但一旦这些难点经反复考量得到突破,找到了适当的解决途径,在讨论中获得其他上诉机构成员的支持,并在听证会的庭审中得到验证后,作为案件裁决的最终解决方案,在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会议得到通过,而且为原被告双方、甚至第三方接受和赞成时,那是最欣慰和幸福的时刻,所有的“法律折磨”和辛勤付出都值得了。然后进入下一个轮回。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资料图

日子就是这样度过的,虽然孤独和辛苦,内心却是快乐和充盈的。孤独,因为裁决工作基本靠个人能力。在准备案子的时候,我一般不与任何人讨论、商谈,尽管秘书可以帮助查找资料,但材料都是一个人看和研究,直到上诉机构内部会议讨论。另外,原本在日内瓦丰富的外交活动,各种招待会、特别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招待会基本是不参加的,除非上诉机构7人一起出席,或者是参加在秘书处大厅举办的可视度极高的一些公开活动。主要是因为身份特殊,日内瓦外交圈没有人会愿意看到一个上诉法官经常与潜在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待在一起谈笑风生或者交头接耳,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议论和猜疑,上诉机构成员基本都选择了独来独往或者是集体行动,比如喝咖啡和吃午饭都是7人组合或3人上诉庭组合一起行动。按照世贸组织《上诉审议的工作程序》规定,上诉机构主席应当对上诉机构的日常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那么,当我担任上诉机构主席的时候,我就需要考虑,作为来自中国的上诉机构主席,如何履职尽责,做好这一工作。

在2019年1月我担任这一责任的第一次全体上诉机构职员会议上,我讲述了对于如何履行这一职责的考虑。那就是建立上诉机构的定期会议制度。由上诉机构主席负责提出会议动议、征集会议议程意见,上诉机构秘书处和其他上诉机构成员负责提出需要讨论的、建议列入会议日程的相关事项,主席根据建议制定最终日程并负责主持会议,进行内部沟通和讨论,形成一致,如无法形成一致则进行多数票决,最后所有讨论形成纪要归档。这样,无论是人事晋升、资金和预算、案件审理和日程安排、与成员和总干事磋商、对外公共事务和活动等均列入会议事项,秘书处汇报相关工作,主席通报与总干事等磋商情况,一应事宜均经大家讨论通过。主席对外工作是代表上诉机构成员的意见而不是代表本人。就这样,以公开透明和民主的方式管理和监督上诉机构的日常运作,可以说体现了一个中国籍法官良好的法律素养。

最终,我还起草了一份上诉机构会议机制的文件,留存在上诉机构的档案中。这样的设想和实践得到秘书处和全体上诉机构成员的认同和接受,来自美国的上诉机构成员汤姆·格雷汉姆也对此表示惊讶,称没有想到我除了会审理案子,还有很强的管理能力。我为代表中国法律人为上诉机构的内部建设做了一点努力而感到欣慰和自豪。

2019年和2020年正是美国连续否决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工作、上诉机构裁决者不断减员的历史性时刻,这时能否稳住心神,继续组织上诉机构公平公正地做好上诉案件审理工作,同时,在对外代表上诉机构时,能否有勇气发出有理有力有节的声音,是对一名国际争端裁决者法律素养和执业精神的一种特殊检验。那时,作为最后一名上诉机构裁决者,中国籍法官的名字经常出现在报端和国际媒体。在此期间,我团结秘书处职员继续做好在手案件的审理、报告的发布,有条不紊地工作,强调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要履职尽责做好公正裁决的审理工作,在压力面前,不走样、不变形。因此,尽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上诉机构始终保持了良好的精神面貌。

2019年5月在日内瓦高等研究院主办的年度争端解决会议,2020年2月在慕尼黑安全会议首届国际法论坛,作为应邀出席会议的主讲嘉宾,我分别发表了关于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法治的主旨演讲,回顾国际争端裁决的历史、国际法治发展的历程,坚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法治的信心,阐述上诉机构困境的性质、呼吁成员尽快打破僵局找到出路,受到各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和国际法学界的好评。

2020年6月,作为主席,我主持了欧盟上诉机构成员Peter Van Den Bosche的离任演讲会。2020年11月30日,在我本人担任上诉机构主席的最后一天,作为最后一名上诉机构成员,我发表了长篇离任演讲,从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界定的上诉机构核心职能出发,系统回应了美国对上诉机构的种种质疑和责难,提出了上诉机构改革的八点建议,发出了响亮的声音,提出了中肯的分析和建议,受到日内瓦外交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在国内法律圈也引起震动。国际贸易内情(Inside US Trade)等国际贸易媒体头版就此进行了报道。新华社发表了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捍卫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的通稿。

作为目前为止最后一名上诉机构成员,我仍肩负着传承上诉机构审理和裁决传统的使命,将继续尽我所能,为推动国际法治,维护世界和平,尽到一个中国法律人的应有之责。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本国开创了一个新纪元,也为世界打开了一扇窗口。愿中国与世界交流合作的大门越开越大,愿世界与中国的彼此了解和信任不断加深,愿天下所有人都过上平等、自由、幸福和理想的生活。如果我能为此做点什么,我都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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