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背景下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新规之适用

2021-12-17 02:20:22怀鹏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12期

怀鹏飞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重庆 401120)

一、引言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举证规则部分调整较大。集中体现在第32条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该条的性质是举证责任倒置或是举证责任转移、法院适用该条款的条件、原被告举证的内容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学界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定分歧。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020年9月10日,法释〔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51.html.(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但对于该条争议点也未进行明确的解释。因此对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条款进行论述有理论和实践上的紧迫性,对明确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司法适用并平衡商业秘密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善商业秘密法律规则和解释、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的源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的相关规则可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6/content_5469650.htm.(以下简称《中美贸易协议》)的相关论述,研究该协议有利于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的进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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