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原住民”时代大学生法治“知行不一”现象的理性审视与空间策略分析

2021-12-18 02:25郑艳菊辛欣冯军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大学生

郑艳菊 辛欣 冯军

摘  要:“网络原住民”时代,大学生对法制认知与践行存在严重的“知行不一”现象。在班杜拉的社会认知理论视域下,网络信息冗余、网络负面情绪充斥、网络群体极化等现象是造成大学生法治认知矛盾与冲突的主要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大学生对法治的认同和践行。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完善互联网建设、优化法治教育体验、加强网络信息监管等策略以推进法治教育和网络空间的深度融合,通过不断促进大学生群体法治认知的协同进化,实现“网络原住民”时代大学生法治“知行合一”的发展愿景。

关键词:网络原住民;大学生;空间策略;社会认知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41-0074-03

网络空间又称为“赛博空间”,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移动网络技术、即时通讯技术等发展而形成信息共同体的新领域。“00后”与信息化浪潮相伴而生,拥有网络化生存的自觉,因而被称作“网络原住民”。“网络原住民”在能够便捷地获取法律知识、提升法治认知的同时,也因受互联网的消极影响在践行法治、守法用法等方面造成了“知行不一”的矛盾和困扰。如近两年频繁曝出大学生网上被骗事件、校园“裸贷”事件和大学生利用京东白条漏洞诈骗事件等,都反映出大学生在法律的知和行、学和用之间的屏障。社会认知理论认为,人类的行为是自我系统和外界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认知、个体因素、行为和环境事件相互影响。这无疑为深入探究大学生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之间存在偏差的原因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一、班杜拉社会认知理论视阈下大学生法治“知行合一”过程的构建

从社会建构主义研究范式来看,班杜拉的社会认知理论认为,意义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结果,主体通过在动机和行动的双向调节互动中不断从一种平衡走向新的平衡。符号是“复杂行为模式的认知性指导”[1],符号建构起的观念搭建起了行动和结果之间的认知性桥梁。个体的学习过程是一个观察、内化、保持、外化的过程,个体通过观察榜样、强化训练等获得行为的习得,并依赖自身的经验觉知对现实进行解释。社会认知理论采用了认知、个体经验(观念)、行为和环境事件“三元交互作用”的模型来解释人的行动和机能,将人类的学习与发展过程看作是一个认知、观念、行为、环境交互影响、相互决定的过程。

在社会认知理论视域下,大学生法治“知行合一”过程的构建可分为获取法治认知、生成法治情感和践行法治行为三个阶段。其中,法治认知是大学生践行法治的前提。在这一过程中,主体通过观察学习、符号运算等获取法治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与建构。法治认知并不是信息的单向输入过程,而是主体在空间体验的基础之上主动调动已有信息资源和观念认知对法治信息进行解释和再造的主动建构过程。通过主体的积极建构,法治被赋予价值和意义。法治情感是公众对法治表现出的一种亲近体验和主观态度[2],是主体在认知的基础之上对法治产生的一种情感因素的融入与渗透。这一过程必然包含了主体对现实世界的解释、法治观念的符号化构建等过程。法治情感直接决定着人们对法治信任、敬畏、践行和依存的程度,积极正向的法治情感会激发人们对法治的高度信任、践行和依存;反之,则会削减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认同。行为是人们内在信念与动机的外化形式。法治行为是主体基于对法治认知,在法治情感支配下表现出一系列外化行为,包含了人们对法治评价、遵守和参与等。只有当法治符合人们理性认知和情感需要,能够在实践中解决人们的问题和困难、有效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时,人们才能够切实将法治转化为自身的主动行为。因此,“获取法治认知—生成法治情感—践行法治行为”的“知行合一”过程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过程。

二、大学生法治“知行不一”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冗余导致大学生的法治认知偏差

“网络原住民”时代,无处不在的网络生活成为当代大学生的日常群像,网络空间也成为当代大学生获取法治认知、表达法治情感、判断法治价值的重要场域。网络时代,新媒体的“去中心化”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网络上平等地发声,大家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每个人都是基于自己的成长环境、经验认知、抽象概括等能力对自己获知的信息进行处理与传播,这就造成了同质化、低质化信息的指数级增长,即信息冗余现象[3]。一方面,网络信息冗余导致大学生获得专业化、权威化法治认知的机会成本增加,过量的信息使人们难以准确地获取高质有效的法治信息;另一方面,网络上大量模糊化、片段化的信息为主体构建正向的法治认知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每有触及公众情绪的事件在网络上被曝出,人们要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用局部真实代替整体真实,要么借助想象来还原事件的原貌,对事态前景进行主观臆断与揣测,用谣言代替客觀事实[4]。这都在无形中造成了大学生群体对法治认知的偏差。

(二)网络群体情感影响大学生法治情感的生成

虚拟环境下,网络原住民群体更依赖于情感认知评价来进行信息沟通与交互[5]。就情感本身而言,它是一种可以被管理的对象,在社会运动中,大多数类型的情感也的确是可以被管理的。这种管理情感的能力一旦被社会运动者所掌握,他们就会用各种各样的情绪对成员加以影响,从而促进内部团结、提升群际间的抗议能量。在互联网的传播维度下,民间舆论场对涉法信息的传播多以流量和关注度为首要考量因素,许多新媒体平台为达到“吸睛”效果,不惜迎合受众口味对事件进行片面地描述与评价。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往往倾向于对网络上的信息作出消极敌意的解释,思维反刍,促使大学生的愤怒水平进一步升高,在愤怒情绪的主导下,人们会无限放大法治的不足,并对法治作出非理性的评价。这种基于主体经验泛化逻辑下形成的网络情感认知极大地阻隔了大学生法治情感的生成,进一步削弱了大学生群体对法治的信任、敬畏、践行和依存程度。

(三)网络群体极化削减了大学生对法治的认同和践行

“群体极化”是指群体成员基于对某一主题的某一种偏向,在后期商议的基础上向该偏向进行群体性位移,并形成极化的认知和观点[6]。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群体成员在持续接触同一类信息的推荐后受困于“信息茧房”,对社会议题的理解难以接受不同的声音。在文化、价值、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将现实生活中公众对法治认知与评价的冲突进一步放大,阻碍了民众法治共识的形成,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众对法治的认同。“群体极化”使群体成员在增强群体身份感知的同时削弱了对自我的觉知,亦即群体的“去个性化效应”。亦即,当个体淹没于群体之中时,他对社会约束力的感知程度会降低,更容易失去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进而会做出反常或反规则的行为。虚拟空间中的“群体极化”效应无疑对大学生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群体极化”导致的群体认同或群体盲从往往使他们缺乏个体的理性化思考,容易被不法分子诱导而陷入被欺瞒诱骗的陷阱;二是在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前提下,大学生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意识减弱,在网络群体情感的影响下,很容易将在学校接受的法治教育抛之脑后,越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引导大学生法治“知行合一”的空间策略分析

(一)完善网络空间建设,促进大学生群体法治认知的协同进化

网络空间作为一个社会交往场域几乎已全面融入进人们的生活。随着媒体格局、受众对象、传播技术、舆论生态等不断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建设也应因时而新、因势而变,将自身的信息技术特征与媒体优质资源充分结合,不断为大学生群体提供生动、优质的学习资源,推动大学生群体的协同进化。一是在技术层面不断完善算法推荐技术,在满足用户差异化、分众化信息需求的同时,通过算法技术向具有不同认知的群体推送相反认知的内容,缓解不同群体的极化过程。抑或针对同一议题设置不同的立场,使公众能够在中立、多元的讨论中形成自己的观点。二是在内容层面为大学生提供通俗易懂的权威法治解读信息,使大学生能够突破信息冗余和法治专业化壁垒,以更低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获取专业化的法治信息,获得权威的法治认知。三是在表达形式层面,要在关注大学生群体信息需求的基础之上,在传播内容和话语体系上不断贴近大学生的群体需求,从大学生媒介消费信息出发,不断丰富法治宣传的产品形态和表达方式,使其更加丰富多样、生动有趣。不断增加大学生和法治信息的黏着力,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不断推进大学生群体对法治认知的协同进化升级。

(二)优化法治空间体验,培养大学生群体对法治的美好情感

培养公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美好情感是公民遵法守法的基础,也是公民认同法治、践行法治的前提。而美好情感的获得源于人们在实践中对法治的正向感知。就外在的法治环境而言,执法机关能否公平公正地执法直接决定着公众对法治的信任程度。就内在的大学生主体感知而言,大学生群体在对法治观念进行构建的过程中,一方面外在信息和经验影响着大学生主体自我效能感的形成,另一方面,自我效能感的提升也能有效促进大学生对法治知识的内化和吸收,进而生成正向的法治情感。当前,面对“网络原住民”时代大学生群体的移动化、社交化等新趋势,在做好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确保和谐有序的外部环境的同时,法律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也要积极树立互联网思维,不断推进互联网和法治的深度融合,优化大学生群体的法治体验。一是要借助互联网积极传播法治建设的优秀成果,增强大学生践行法治的积极性;二是要借助互联网及时回应大学生关注的法治热点事件,以主动、开放的姿态与社会沟通,如邀请职业法律工作者对事件作出专业化的解释、评价与说明,积极参与和大学生的互动等,增强大学生群体对法治的“获得感”;三是要将法治教育“嵌入”包括网络空间在内的大学生生活场域的各个方面,采用润物无声的方式不断培养大学生对法治的美好情感。

(三)健全监管机制,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相比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互联网的制度化管理相对滞后。一方面国家尚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新媒体的运营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利益化导向致使部分媒体人不惜抛弃职业化操守,大肆炒作甚至扭曲事实来报道社会热点法治事件,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群体对法制的认知与判断。网络上的负面情绪一旦发酵并渲染开来,很容易形成恶性的社会舆论事件,不仅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更进一步地消解了大学生的法治认同观念。因此,需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促进新媒体责任和行为的法律化。如可以借鉴德国的媒体法经验,建立系统的媒体法或新闻法体系,实现对新媒体从结果责任向行为风险控制的转向;其次要加强媒体人的法律化,加强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如培养媒体人的法治思维,对媒体信息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实行责任倒追机制等,多维度推进新媒体的行业自律;最后应积极培育舆论引导因子,时刻监控热点内容,在热点事件尚未发酵时做到未雨绸缪,通过舆论引导及时化解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 Bandura,A.. Self-Efficacy:The Exercise of Control[M]. New York:W.H.Freeman,1977:34.

[2] 尹奎杰. 法治认同培育的理性逻辑[J]. 北方法学,2016,10(03):113-121.

[3] 林渊渊. 互联网信息冗余现象[J]. 当代传播,2004(05):58-60.

[4] 姜胜洪. 网络谣言的形成、传导与舆情引导机制[J]. 重庆社会科学,2012(06):12-20.

[5] 宋振超. 网络原住民在社交平台上知识共享的驱动因素分析[J]. 图书馆,2017(12):78-82.

[6] 凱斯·R·桑斯坦. 网络共和国:网络中的民主问题[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7.

(责任编辑:邹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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