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官吏失职的经济处罚问题研究

2021-12-21 07:22:06李金惠
今古文创 2021年46期

李金惠

【摘要】 在秦律里,官吏失职渎职的处罚有很多,赀甲盾、代偿、居作等多种。赀罚是用处罚甲盾等物的财产性的处罚来惩治官吏及百姓的轻微犯罪行为;官吏代偿则是在官吏有失职渎职行为且该行为造成政府财产实际损失时,需要让其代为赔偿损失,是对官吏进行行政上的赀罚后的再处罚。因为资料较少,秦简牍中对于赀罚与官吏代偿的界限比较模糊,汉初律令沿袭秦制,可加以佐证,这需要更加细致地进行研究。

【关键词】 赀罚;代偿;秦律;官吏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6-0052-03

一、官吏受到赀罚和代偿的原因

(一)在秦律里官府对假借器物逾期不还,是如何规定的?睡虎地秦簡中有两项规定官吏代偿的文书:

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未赏(偿)……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①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欠官府债务未能偿还的,官府应派官吏去向百姓收取,如果时间充足官吏却未能收回器物,或遇上百姓死亡、公器丢失无法收取的,应该让官啬夫及吏主者替百姓偿还。隶臣妾丢失公器却没有居作或隶臣妾死亡的,官啬夫和主管的官吏也要代为偿还债务。

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辠(罪)。●其叚(假)者死亡、有辠(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②

借用官府器物来做事的人,其事情已经完成或者事务被免除不必再做的,官府就要及时收回其借出的器物;没有及时收取的,官吏要获罪。如果借用器物的人死亡或是因为有罪无法交还器物的,官吏应该代为偿还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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