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静
(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23)
2020年,注定是国际原油市场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引发原油价格史诗级暴跌。布伦特BRT油价年初尚在70美元/桶,到了4月底,跌到15美元/桶,跌幅接近80%,而WTI原油价格则出现了罕见的负油价[1],引发社会关注。
原油下跌,直接影响着成品油销售企业的业绩和消费者的荷包。2020年3月份,原油加速下跌,3月10日,布伦特原油跌穿40美元/桶,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对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布伦特价格继续探底,4月份触底回升,6月28日,原油价格重新爬升至40美元/桶,时隔三个多月的调价真空期后,国家发改委才开启新的上调价格。
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6年发改委对此做了最近的一次修订和优化,根据最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2]。换言之,国际油价以40美元/桶作为分水岭或“地板价”,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不管后续下跌多少,发改委对成品油批零最高限价皆不予以调整。
追溯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自2009年从公布了调价周期的规则起,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首次明确地发布了价格调整规则。“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3],这版调价规则是按月来调整,同时要满足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的条件,但这版规则的缺点是计价周期长,油价大起大落的现象明显,投机套利空间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