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滥用规制

2021-12-22 11:06:44王佳玲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王佳玲

摘 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是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益探索,在适用中始终存在自然人破产制度被滥用之担忧,本文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提出严格认定破产主体及破产财产范围,发展与个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破产程序的监督并完善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制之策。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原因; 豁免财产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必要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一直未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因此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的施行具有开拓意义,为我国建立起全面个人破產制度进行试点、做出有益探索。若一人财务失败到顶点便需要面临破产,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之一便是正视破产。[1]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对于市场经济制度是必要的,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兼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益处。在现代社会中,破产已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债务人并非都是传统观念认为的借债不还的“小偷”,而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甚至是过剩融资的受害者。[2]据此可以适当减轻债务人负担,维持债务人剩余生产、生活。也能保护债权人对债务平等受偿,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清理纷乱甚至僵化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个人破产制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民事主体活动自由,为民事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尤其是商事经营活动免除后顾之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