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楠
摘要:在古代社会,对血亲复仇的宽容度十分之高,大多都会从轻处罚甚至获得赦免;放眼于现在,随着法律的进步和发展,私力复仇的案件已经大大减少,但并非完全消失,而在法院对这一类案件进行判决时,民众内心朴素的情感和正义观都会希望犯罪者能够得到从轻的判处,因此也有学者从古代情理法运用的角度分析,提出复仇案判决也应当融情于法。但反观历来对情理法文化的研究,发现情法交融并非是没有任何弊端的。
关键词:血亲复仇;情理法冲突;古今对比
一、古代复仇案例中对情理法的不同适用
在古代中国,法律对待血亲复仇的态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公开时期——从夏商周到春秋战国;二是限制时期——从秦汉到魏晋;三是禁止时期,从隋唐到近代1。可见在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之中,统治阶级并非都是一味地肯定血亲复仇的行为,也并非一味地否定,他们也同样思考着复仇行为背后“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1.重礼轻法,认可复仇
瞿同祖先生曾指出:《周礼》对于复仇的事做了种种规定,报仇有法定的程序,也有专门管理报仇事物的官吏,人们只要在复仇前等级好仇人的姓名便可复仇2。由此可以得知,这等同于认可了血亲复仇行为的合法性。
以《报辱母恨》为例:在该案中,毋邱长的母亲被醉汉所侮辱,毋邱长因此将其杀死。时任胶东相的吴祐在审理该案时肯定了毋邱长为母复仇的正当性,认为“子见母辱,人情所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