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研究

2021-12-22 11:06:44李平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内容摘要: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对受案范围扩张的要求愈加紧迫。在分析我国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下“公共利益”的界定为核心,拓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注重相配套的诉讼激励措施以及防止滥诉的诉讼时效(起诉期限)制度,在诉讼激励和滥诉防控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诉讼激励;滥诉防控

一、我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一)立法技术:采用正向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于受案范围都采用了列举某些领域再加“等”字的表述方式,这种表述方式常见于我国立法中,其优势在于明确某些领域的可诉性,指引司法实践;缺点也比较明显,“等”字这种概括性的术语存在解释的空间,[1]“等内”还是“等外”不明确,可诉范围如何界定存疑。[2]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是对公共利益片面化的认知和处理,会带来诉讼片面化、问题导向、形象化、无序化等弊害。[3]

(二)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的衔接不足

对于大规模侵权案件,公益诉讼和群体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这两种诉讼制度有不少共同的价值和特点,但是二者在诉讼目的、当事人适格等方面存在差异。[4]在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大背景下,两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对比需要不断细化,衔接需要更加紧密,两种诉讼类型所囊括的受案范围应该更加广阔,推动大规模侵权纠纷更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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