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完善

2021-12-22 12:17:00王帝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方当事人缺席判决的情况,我国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并不完善。缺席判决条款对原、被告区别对待,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立法过于简单,缺席判决中被告一方极容易处于不利地位且无有效渠道寻求权力救济。本文对缺席判决的情况做一定区分,探讨其救济制度的建立。

关 键 词:缺席判决 缺席情形区分 权利救济

一、总论

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做的判决。正常的民诉庭审流程,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权利,都会出席法庭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辩论。在真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会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此种情况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但是条文不够明确,对相关情况没有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方缺席判决时,由于缺少证据或者辩论,会导致案件事实不容易查清,做出的判决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且事后缺乏较好的补救制度,如此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且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域外制度

国外关于缺席判决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一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即非缺席判决主义,也非一方辩论主义。缺席判决主义,指在当事人缺席时,法院根据缺席的事实,做出对缺席的一方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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