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法律问题和意见探究

2021-12-22 23:43姜金志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律问题

姜金志

摘要:目前我国税收在破产法中还存在很多的模糊和争议,对于我国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不利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我国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开展了研究,然后重点对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以及我国的税收保障制度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制度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破产;税收债权;法律问题

近些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各个行业企业层出不穷。但是因为国内外因素的合力影响之下,其中一部分企业已经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最终不得不面对破产的结局。但是,企业走向破产,需要经历相关法律程序。而绝大多数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出现拖欠国家大量税款的状况,这样不但给国家税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还会制约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国内企业破产存在诸多问题

1.1就目前状况而言,部分企业在负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一般会利用破产程序来甩掉包袱。甚至有极个别国有企业非常过分,有关分属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急于解决国有企业始终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便会采取让企业破产的办法,从而将企业资产进行划分,使得债务以及所欠税款再也无人问津,造成國内逐渐形成一种企业不成壮大发展便会破产的独特现象。这一奇怪现象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形:一种是部分企业通过法院裁定之后宣告破产,因为企业破产并且原始资产有限,无法偿还全部到期以及逾期债务,并且国家税款也一再拖欠,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企业领导管理阶层人员的不断更换,导致国家税款最终无人过问。另外一种是部分企业进行破产过程中,不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拍卖以及变卖所得的收入用来偿还国家税款,而是向相关税务机关编造谎言,并要求对企业所欠税款予以免除,如此一来,所欠国家税款将不再成为问题。根据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展开的调查可以发现,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当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存在非常严重的欠税等问题,而在进行清偿欠款过程当中,绝大多数破产企业无力偿还欠款。

1.2大部分面临破产的企业当中,其破产之前的财务资金状况都十分混乱,隐藏的税收问题同样十分严峻。具体体现在财务资金核算账目不全,或者是同一个企业同时出现对内对外两套账目,亦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等状况,这就会使相关税务机关对企业真实经营状况、收支情况以及财务自己流水无从掌握,进而使该企业的应纳税相关收入,以及应纳税总额无法得到有效反映。这种状况的普遍存在足以说明,国内当前企业不但在破产之后逃脱缴税,甚至在正常经营状态之下就已经开始处于逃税漏税状况之中。所以,企业一旦无法持续运营,申请破产,那么尚未被揭示的企业纳税问题,也会随着企业相应法人资格的消亡而彻底被一笔勾销。

1.3有关部门通过对破产企业的相应调查可以得知,有非常多的企业在清理资产过程当中,对企业损失的资产只冲减相应存货,完全忽视了对于增值税的清算以及核准,尤其是涉及到存货当中已经计提相关进项税额的部分材料,在企业产品以及产成品毁损这一问题上,通常并不会因此导致补缴税款的现象发生,从而造成企业增值税款的大量流失。

2、企业破产税收问题解决手段

2.1相关税务部门作为国家征收税款最为主要的职能部门,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在企业破产过程当中一定要赋予相关税务机关部分职权,只有做到这些,在后续的执法过程当中,才能够始终处于优势地位,才能够真正落实维护国家权益,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各种变相偷逃税款现象的发生。经历了多次审定修改之后,《破产法》仍在不断完善当中,目前法律当中已经对税务相关部门在企业破产程序当中赋予了一定的权力,相较以往而言,已经明确了税务机关所属权限以及职能。

2.2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于税收的优先权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企业在申请破产清算之后,必须优先偿还税款,然后再清偿其他普通债务。如此一来,企业在申请破产清算以后,存在不但有税款尚未缴清,还有其他一些到期或者逾期债务尚未偿还,而企业资产又不足以全额偿还所有债务,此时税收将拥有优先偿还的权力。然而,从有关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当中,能够清晰的了解到税收拥有比其他债务优先偿还的相应权利,但是同时仍然存在着部分局限性,例如税收和担保物权两者同时存在,那么此时就必须要依据其形成以及设定的时间展开界定,哪个早的话哪个就是有效的。所以,必须以一种较为明确的方式来处理税收同其他物权之间的偿还顺序,转变以往权利重叠的混乱现象,以一种更为清晰的规定来处理其中产生的矛盾。在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时,应当以《税收征管法》为行为准绳,才能够有效保障国家税款的顺利征收,避免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2.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過程当中,企业在转让其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必须同时履行其纳税义务。因为企业在此过程当中仍会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存在相应的应税行为,因此,必须对这部分资金展开纳税申报流程。然而,在实践工作当中,这部分变价收入应缴税额通常会被忽视,极少有企业主动纳税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有效提升企业破产财产在整个变价过程当中的监督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纳税意识的不断培养。

2.4加强纳税宣传以及监管力度,从而使企业主动承担破产带来的税收责任。尽管企业在兼并过程当中会由于兼并主体的各不相同而情形各异,但是企业利用兼并偷逃税款缴纳责任的情况却是普遍存在,所以,在完善企业破产程序制度的同时,更要努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破产企业所属的权力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而使企业在兼并以及破产清算过程当中,明确企业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尤其是对义务的执行情况,必须体现出对违法企业的严厉惩罚,以此保障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当中的税收流失相关问题能够得以彻底解决。

3、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国内形势而言,企业破产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偷税逃税现象,如果想确保税收程序的正常有序实施,就必须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案来解决税收相关问题。首先,国家必须加强有效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税收相关法律程序,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状况的再次出现。其次,企业必须提高相关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秩序。因此,必须在国家以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之下,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提升税收效率,避免国家财政收入的不必要流失,进而推动国内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燕青.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2]吴睿.税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J].新疆大学,2011.

[3]占军.略论破产债权的确认[J].江苏经济报,2019(1)

[4]周建伟.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稅法问题改进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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