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破产程序中的预告登记法律效力

2021-12-22 23:43赵静璞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赵静璞

摘要: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破产程序中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首先介绍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价值意义,其次立足于预告登记保全效力、预告登记完全效力、预告登记完全效力两个层面作出阐述,通过预告登记所具有的法律效率,为破产企业提供法律层面的帮助。

关键词:破产程序;预告登记;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权人

理论上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完全效九《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保全效力,但该条规定不合理、过于简略,无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解释保全效力、运用顺位效力、借鉴完全效力并解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可解决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司法疑难问题。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具有特殊性,常发生非因预告登记权人过错导致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本登记的情况,应基于預告登记僵局破解、利益衡量和预告登记本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赋予预告登记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改采相对无效规则,规定顺位效力、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

一、破产程序预告登记价值

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主要应用于房地产预售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双方订立完买卖合同之后,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对登记不动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不产生物权效力,以排除一切妨碍登记权利人进行本登记的行为。从功能上看,预告登记是登记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担保手段,但是仅《物权法》第二十条的粗略规定,既没有明确预告登记权利人具体的权利,也没有明确预告登记具有何种效力。根据学者们在物权法著作中的论述,一般认为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1]。正常情况下,预告登记均能发挥其保全效力,保证权利人获得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是登记义务人一旦破产,登记权利人只能申请破产债权,对物权的请求权便沦为一般债权,无从落实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任何保护作用。所以,预告登记应当发挥破产保护效力,对预告登记购房人的基本权利进行特别保护。

二、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效力讨论

(一)预告登记保全效力

1、应将负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列入破产财产

有观点认为,应将作为请求权标的之不动产从破产财产中排除,从而使请求权具有优先于破产债权的效力,以保障请求权实现指定的效果。该观点虽可最大程度保护预告登记权人的利益,但并不妥当。虽然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表现出物权的对抗效力,但其本质仍为债权,预告登记权人仍须向相对人请求才能实现物权,故负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仍为破产人财产。相反,若不将该不动产列入破产财产,可能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2]。即使将该观点中的破产财产限缩解释为分配破产财产,即不能将负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变价并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以上观点也不合理。因为不动产上负担的抵押权和地役权不能阻止变价,抵押权预告登记和地役权预告登记当然不具有排斥变价的效力。其实,即使不动产被列入破产财产,只要确保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依然发挥作用,就不会对预告登记权人造成危害。

2、预告登记权人可请求管理人办理本登记

破产程序之口的在于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相互冲突的问题,破产法强调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公平保护,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为《破产法》)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履行与预告登记权人的合同、为其办理本登记亦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但经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以获优先实现的物权效力,这种排他胜和由此产生的优先性足以使预告登记保全之债权从一般债权中脱颖而出,从而排除个别清偿无效规则的适用。同时《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选择解除权的意义在于最大化债务人之财产,公平保护债权人的一般利益。就此而言,选择解除权和个别清偿无效规则的价值取向一致。故,虽管理人行使解除权并不属于处分不动产的范畴,但预告登记依然可对抗息《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06条作为第103条的例外,亦规定管理人的解除权不能限制预告登记权人请求权的行使。

(二)预告登记完全效力

破产程序中存在诸多针对不同性质权利的特殊程序和实体规则,预告登记保全之债权作为物权化的债权,实难在破产程序中恰当“定位”。应发挥预告登记的完全效力,将预告登记旨在保全实现的物权视为已成立之物权,方可有效协调不同制度间的冲突。第二《破产法》第113条列举了应在破产分配中优先受偿的债权,预告登记之债权因完全效力被视为完整的物权,可对抗这些优先债权。同样,应认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可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抵押权预告登记无此效力[3]。第二,和解协议对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预告登记发挥完全效力后可对抗和解协议《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54条亦有相同规定。

(三)预告登记顺位效力

《破产法》第31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破产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破产关系人利益的行为。预告登记权人与破产人签订物权协议的行为若符合《破产法》第31条的情形,管理人仍有权撤销该协议,否则破产人将滥用预告登记制度转移财产或偏袒性清偿[1]。但应发挥预告登记的顺位效力,以预告登记的时间判断处分行为是否处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的时段内。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正确应对债权、物权两种行为之间区分原则,可能在交易安全方面的影响,根据一直以来的实践肯定了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即保全效力、完全效力、顺位效力,现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应用,必然会在受到一些因素影响,对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产生新需求,建议在预告登记僵局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做好利益衡量工作,完善制度功能,为预告登记担保赋予债权优先受偿能力。

参考文献:

[1]徐聪.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为分析对象[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5):42-50.

[2]刘源.民法典视阈下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探究[J].法制博览,2021(11):94-95.

[3]潘慧静,王思齐.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21,21(02):13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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