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军,陈 诚,周凌云
(1.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和信息化部,北京 100844;2.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运输及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81)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运能供给不能完全满足市场运输需求,铁路货物运输采用组织型运输模式,注重运输能力利用和内部组织效率,整体生产组织以完成发送车、发送吨等业务量为中心,对货物的运输快速性和准时性重视不足,运到时限兑现率较低;在货运评价指标中以生产指标来核定货运工作的完成情况,对货物按时送达、运到时限逾期考核较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调整,居民消费升级,高附加值快运货物运输需求显著增加,市场对物流效率要求越来越高,运到时限成为快运客户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企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社会快运物流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铁路加强货物快运运到时限管理、不断压缩运到时限尤为必要[1]。然而铁路货物运输组织复杂、涉及环节较多,货运快速性和准时性存在一定的不足,与高水平的社会物流服务存在差距,因此有必要建立铁路货物快运运到时限评价指标体系。
货物运到时限是指货物从铁路承运时起(集装箱、零散货物快运为装车完了时起)至交付时止的总时长,包括发到站间运到时限和货物配送时限。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 40号)对货物运到时限进行了规定:一般货物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