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丙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从“社会舞台返回书房”后,对黑格尔法哲学,尤其是其国家观所做的第一次“清算”。在解构黑格尔国家观过程中,马克思因循人民本位,表达了丰富的人民主体思想。
《法哲学原理》的《国内法》部分浸透着黑格尔惯用的逻辑式、泛神化的神秘主义色彩。在论及“国家机体”出场问题时,黑格尔提出,国家机体(政治制度)是观念使自身向自己差别化发展的产物。即在黑格尔神秘“圣宫”中,国家机体内部承载不同权力的职能及活动呈现着国家机体的差别性方面,但这些差异是由“概念的本性”即抽象观念决定的,且是被预先设定好的。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了黑格尔抽象范式的逻辑学本质:国家在黑格尔的“哲学大厦”中属逻辑学范畴,黑格尔“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马克思判定黑格尔的哲学工作已偏离真正的法哲学,忽视了“现实的规定”,导致“完全抽象的形式规定则成了具体的内容”(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马克思强调“现实的关系”的本体价值,他认为“现实的关系”是本身存在的客观现实性,而非观念主导下的虚幻现实性。苏联学者尼·伊·拉宾说道:“在《1843年手稿》中,马克思已经摸索出一条引路线——哲学唯物主义,使他较顺利地转向科学世界观。”(3)[苏]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翻译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