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彦,刘宛婷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实施和落实是法的生命力与活力的重要保障。“一部法律只有在司法中适用,才能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与具体的生活事件和行动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对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编克服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技术革命、高新技术冲击下的人格权保护这一世界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但“把寄予民法典的合理预期和立法目的转变为现实,把写在纸面上的权利话语转化为身边的美好生活”[2],尚需要一个艰难的历程。本文聚焦《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实施的现实困境,以发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动作用为路径,为规范的有效实施助一臂之力,为人民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3]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当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被满足后,人会转而寻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包括对归属感与爱的需求、对尊严与荣誉的需求以及对自我实现的需求[4]。《民法典》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极大丰富了人格权的内容,拓展了人格权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满足了人们更高层次的精神层面的利益诉求。但处在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进而向智能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代,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发生的激变[2],客观上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规范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