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基层实践

2021-12-23 07:20武杨
家园·电力与科技 2021年13期

武杨

摘要:近年来,综合国力的发展迅速,我国的也加大了对电力的投入。电网企业作为电价执行主体,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后,均会严格执行,其直供直抄客户可直接享受到国家降电价政策的红利,但大部分被转供电的终端用户却由于转供电主体的不合理加价、截留、不传导未能享受到此红利,甚至对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不清楚或知之甚少。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终端客户有获得感,已成为完成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最关键的一环。

关键词: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基层实践

引言

为确保国家降电费政策红利不折不扣传导至终端用户,国家曾多次对转供电价格专项检查进行安排部署。但因转供电环节存在问题较多,笔者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和难点做些分析探讨。

1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管的主要做法

1.1宣传告诫,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

密切与供电部门协作,根据排查清单,组织召开转供电惠企政策落实专项会议,通过集中政策宣讲,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认真贯彻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及时将转供电价格优惠政策传导至最终用户;不得超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变相、强制在电价上加收各类费用。

1.2厘清界限,限期整改不合理加价行为

非直供即转供,但转供电行为并不一定都存在加价现象。对转供电主体提出的是否认定为转供电加价的疑问逐一解答:对转供电主体自身不用电,相应区域只租给一个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直接与供电部门结算的现象,视为供电企业直接供电;以下情形虽存在转供电行为,但认定为无加价现象:1.转供电主体自身不用电,总表(供电企业直供并结算电费的电表,下同)下有多个终端用户,每个终端用户都接有分表,转供电主体负责收取电费,按终端用户实际用电量分摊,即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等于向供电企业交纳的费用。2.转供电主体自身不用电,也不参与电费收取,终端用户轮流负责收费,各终端用户按分表用电量分摊向供电部门交纳的费用;3.总表下有多个用电户(转供电主体自身也用电),除转供电主体自身外,其余终端用户均接有分表,转供电主体按向供电部门交纳的电费单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4.总表下有多个用电户(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除转供电主体自身外,其余终端用户均接有分表,转供电主体按政府定價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在物业费中另行约定收取。除以上情形外,只要转供电主体参与电费收取,并存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大于向供电企业交纳的总额,或以高于供电企业向其收取的电费单价的固定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均认定为存在转供电加价行为;同时,只要终端用户未享受到国家电价优惠政策,哪怕转供电主体没有加价收取电费,存在加价收费行为的二房东,三房东……,均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退还多收费用。

2转供电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什么叫转供电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第14条的解释是:“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的用户。”但在现实中,“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该前提已经不存在;其次“应征得有供电能力的直供户同意”即签订转供电协议才能转供电,现实中也很少或者说根本没有签定转供电协议。所以事实上的转供电用户是指“没有直接交纳电费给供电企业,而是由转供电主体代收代缴电费而服务的用户”。

2.2转供电主体存在的问题

2.2.1多收电费,即向终端用户收缴的电费多于向供电企业上缴的电费;

2.2.2没有同步落实电费降价政策,多收电费没有及时清退给用户;

2.2.3将物业办公用电、公共区域用电、电梯、路灯等本该由物业公司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终端用户承担。

2.3供电企业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供电企业将未产权移交的变压器及线路维护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并将未产权移交的变压器及线路损耗电费以电费形式由转供电主体承担,转供电主体又将该耗损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承担,造成终端用户电价偏高,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业电价是0.4157元/度,可现实中转供电区域的商业用户电价普遍高于这一电价标准。

3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基层实践

3.1整体思路

一是尊重历史,放眼未来。从配电业务的发展历程来看,转供电主体

存在积极贡献,也具有其客观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解决了供电企业在配电网环节投资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弥补了供电企业配电业务边界到产权红线而导致的管理空白问题。转供电主体投资经营配电设施,为所经营管理场所的用户提供基础电力服务,存在获取投资回报的诉求,在某种意义上可认为其是未纳入监管的准配电网经营企业。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体制框架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各级供电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电力价格政策。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和电力市场建设均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释放出的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等市场力量参与电力体制改革的信号。因此,解决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应当站在当前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背景来看,在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时应当考虑转供电主体的合理利益,保障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合法权益与惩处私自转供电并恶意加价等违反电力价格政策的行为并不矛盾。

二是明确规则,量化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惩处整治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与态度是明确的,但当前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标准不够清晰,评判转供电主体是否存在不合理加价没有量化标准。要规范转供电主体的收费行为,前提是要细化完善转供电主体可执行的电价政策标准,特别是要考虑其合理利益诉求。接管转供电抄表到户,就要明确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移交资产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量化恶意加价标准,就是明确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价格上限,要让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能够判断电费收取的价格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违规。

3.2完善接收用户电力资产政策,激发电网企业的积极性

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细化明确符合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相关标准:客户建筑具有合法独立产权、同一个供电范围内的独立合法业主均同意进行抄表到户、原转供电主体愿意配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允许同一用电户号下多个不同的结算户号,以便绕过产权抄表到户。例如一个计量点专用于一个终端用户,该计量点可单独设立结算户,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计费,并从转供电的收费中分离出来。

三是从电价政策上支持电网企业接管转供电主体用户配电设施资产,作为政策性有效资产,解决资产折旧及更新改造资金问题。

3.3细化形成完善可执行、可操作的电价政策标准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首要的是明确转供电主体应按何种电价标准收费,应针对不同的情况明确不同的收费方式。

一是参照电网企业的收费方式,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公布的销售电价目录。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供电为专变、高压供电,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与缴纳给电网企业的电费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二是按所有分表电量分摊电费,此方式考虑了线变损,但要防止转供电主体将自用电等电费分摊给其他用户承担。对于未全部设置计量装置的,特别是未安装电表的自用电、公共设施用电等,应按及时安装单独计量表计,过渡期可暂按用电设备的功率及使用时间等公平合理核定电量,作为分表电量。

三是按照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执行,此方式没有考虑线变损耗,也没有考虑终端用户的负荷特性。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的表计和建立的电费收缴系统不具备参照电网企业执行的条件,可按照其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执行。

结语

配合供电公司宣传推广并迭代升级“转供电费码”,强化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不断完善转供电价格数字化监管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电价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探索形成以“转供电费码”为基本手段的转供电價格监管新模式。

参考文献:

[1]李江华.浅析10kV配网合环产生环流的原因及预防措施[J].电网技术,2006,30(增刊1):199-201.

[2]夏翔,熊军,胡列翔.地区电网的合环潮流分析与控制[J].电网技术,2004,28(22):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