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焱 龙美灵 王鑫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促进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良好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不宜被认定為合理使用。网络游戏直播对网络游戏所形成的积极促进作用不能取代许可,而应该是寻求合作的条件,为内容付费是互联网时代的通行准则。我的研究有助于抓住新法施行的良机,将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归入视听作品,为保护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游戏画面;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
引言:
近几年,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用户数量飞速上升,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拥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与此同时网络游戏直播所涉及的许多著作权问题也在不断涌现,本文将对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探讨。
一、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合理使用问题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网络游戏有明确的评价及保护,学界也对此持不同意见。不少学者将网络游戏归类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而目前就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而言,如果视作类电作品,那么在法律适用上会有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即类电作品是以摄制手法创作出来的,而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创作手法是制作[1],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显然也是注意到了这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原来的类电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从立法上扩宽了作品保护范围,更好地为新生作品类别提供著作权保护,也有助于司法实践对于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件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