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现状分析与应对措施

2021-12-26 07:07许连新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23期
关键词:许可证林木林业

许连新

(广西下雷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德天管护站,广西 崇左 532314)

1.绪论

1.1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概念

林木是森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木与森林二者相辅相成。林木资源对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而言尤为重要,林木资源涵括了广袤的森林资源与森林资源之外的树木资源。林木资源非常有限,因而需要严格林木采伐规范,林木采伐工作的开展必须要得到相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准许。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确立可有效管控林木采伐量,进而有效保障林木资源可持续的更新与发展。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建立的目的是有效保障林木资源可持续利用性,制度体制的确立可有效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

1.2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特征

主体性: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称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体,因此要严格审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避免申请人在申请认定后损害林木资源,以有效避免盲目开采的现象,进而全面有效地促进林木资源可持续发展。

强制性:申请者若想采伐林木,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采伐范围要严格遵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申请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就要给予一定的处罚。申请者要严格遵从林木采伐许可证以确保制度的实施性。

生态规律性: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被称之为“地球之肺”。因而采伐林木势必要严格遵循生态发展规律,与此同时,对于所属水土流失保护的森林生态系统是严禁采伐的,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势必会遭到大自然的反噬,过度砍伐林木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自然灾害,因而就要求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申办的过程中科学严谨,严格遵从自然发展规律以确保林木采伐科学合理。

2.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存在的不足

2.1 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2.1.1 法律意识淡薄

比较偏远落后的山区,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老人儿童留守家中,人们的素质比较低,生活条件差,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砍伐售卖林木资源没有正确的认识,为了眼前利益擅自砍伐林木变卖,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

2.1.2 对申请程序不了解

很多地区对于林木采伐申请书的管理规定、政策及目的没有普及,人们对此认知不到位,导致很多林木采伐申请者对采伐证的办理存在一定的困扰。还有些人对此程序和政策太过了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申请的时候钻政策漏洞,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不好的局面,合规采伐的得不到认可,不合规的却能得到认可并进行林木采伐,导致各区域采伐现状参差不齐,林农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2.2 审核制度不健全

2.2.1 审查机关程序不严密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机构纵向涵括: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与省级、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横向涵括:林业部门和与其平级的相关部门。林业部门主要工作任务是管理林地部分,但就实际而言林业部门很难兼顾管理到所有林地区域,因为就整体非林地分布特点而言分布广且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兼顾管理到所有林地部分,因而导致审批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矛盾冲突事件,进而严重制约林地管理的发展。

就目前林木采伐许可证整体审核而言,许可证办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能力较低;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由于业务量较大、基层结构设置不当等原因,导致林业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性差且工作效率低。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未进行伐区设计的不准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就目前实际形式而言,仍有许多地区尚未有效落实好相关政策。未实施伐区设计而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会造成极大资源浪费,如此就由违此制度建立的目的。某些市县的采伐者严重忽视伐区设计的重要性,对伐区设计缺乏必要的认知,严重阻碍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此外,要根据南北方自然环境差异,制定合理的采伐规定,因地制宜才可有效保障林业资源的发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制度要有深刻的认知,认知不全势必会影响农村林木采伐工作的开展,部分农村地区主要以采伐林木为生且以林木采伐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必须要严格约束村民采伐量以避免出现过度砍伐的现象。

2.2.2 审核信息缺乏公开性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保障林木采伐的合理性。各省市审批采伐限额指标的标准与审批发放数量是不对外公开的,审核信息缺少公开的过程导致民众不能及时知晓了解信息,民众不知晓发放指标势必会影响其权益的维护。林木资源属于稀有的自然资源,因而需要好好保护,不公开采伐指标其主要目的是有效维护分配的公平、公正性,但工作在实施开展的过程中可能就会存在钱权交易,因而公开审核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

2.3 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有效性

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申请之前要准备一些材料,如伐区设计、林权证等,但就目前实际而言,很多申请者并没有完全提供好全部所需材料,就已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此也就说明了事前监督管理体制发展的不健全。

在林木采伐的过程中也要给予实施的监督与管理,以防止过度采伐的现象发生。林木采伐过程缺乏事中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是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落实好林区检查与跟踪工作,未严格落实好验收工作,以至于不能明确知晓采伐者实际采伐区,长久以往势必会导致不利问题的出现。其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持有者法律意识淡薄,许可证持有者也不按照证件相关要求合理实施采伐,甚至存有采伐者认为林木资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其三,采伐后期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相关负责单位没有及时有效的落实后期采伐跟踪与检查工作,林业部门未及时收回许可证件,导致个别人员持续使用相关证件。

3.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具体完善措施分析

3.1 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建设的扶持力度

就目前而言,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林木管理要求,同时要注重强化农民意识思维的建设。农民意识问题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关键,农民意识思维差会严重制约许可证制度进一步的发展。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在未来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其的重视度,同时也要不断完善许可证制度建设扶持力度。

3.2 提高林木采伐许可证认知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在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落实好宣传工作,要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对林木采伐的认知水平,提高农民保护林木资源的意识。政府合理地开展工作是林木采伐宣传中的关键,政府相关人员在宣传工作中要发挥落实好讲解者的作用,要与农民讲解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申报流程等。落实好宣传工作不仅可以强化农民对林木采伐的认知度,而且也可以调动农民积极参与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建设中。

3.3 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建设,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有不足之处。我国相关法律对采伐权的设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没有明确地指出林木所有人如何享用采伐权。截至目前,林木采伐许可证只起到确定采伐权力与解除采伐权力的作用,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不能确定代表采伐权,如此势必会影响林木采伐的管理。因此,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在未来完善与发展中要不断强化法律体系的建设,强化执法力度才能有效保障相关权益,如此也有利于林木采伐各项工作科学合理的开展。当林木采伐者出现有违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时,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出现情节较为严重的事件,可直接吊销持有者手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结论

林木资源要想不断地完善、提高,势必要优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制度是新时代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目前而言,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建立还存有不足之处,若不能及时地解决势必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进而也会严重影响林木资源的功能发挥。因此,在未来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优化发展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建设,要不断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以加强所有人的权益,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林业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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