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遗产归属居委会

2021-12-26 06:29众合
当代工人·精品C 2021年6期
关键词:处理意见五保户吴某

众合

晚年托付居委会

家住江苏无锡梁溪区的曹大爷在附近居民眼中,不善言辞、独来独往,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了拆迁,怎么安置曹大爷,却让居委会犯了难。原来,那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而曹大爷没法掏出那么多钱来置换大房子。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又有了新的烦恼,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起了愁。

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居委会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对自己情况又了解,由居委会为自己养老倒是个不错的选择。曹大爷把这个想法告诉居委会后,也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于是,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居委会、曹大爷及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了字。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2019年,一直照顾曹大爷的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得到曹大爷的同意后,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并为他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嗣后,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从天而降”四子女

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替他收拾遗物,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了曹大爷生前住所的房门。原以为曹大爷平时没什么收入,不会有积蓄,没想到竟然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没过多久,4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4个子女,居委会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骗不了人,这4个“从天而降”的陌生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这时,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这下子女们不乐意了,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元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双方各说各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断联”60年真相

法庭上,4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下放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4个子女。生活安稳的他,却在小女儿出生后不久,萌生了回江苏无锡务农的想法,妻子吴某对他这个想法并不支持。之后的两年,两人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最终闹得离婚收场。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两人约定4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连曹大爷回无锡的15元车费都是吴某给的。之后,吴某起早贪黑地打工挣钱拉扯4个儿女,其中的辛苦多一分,对前夫的怨恨也就多一分,甚至给几个孩子都改了跟她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

离婚之后5年,曹大爷在无锡的生活并不像他想象的那么如意,再加上膝下寂寞、无人陪伴,他再次来到安徽,找到前妻吴某,向她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你想带走就能给你带走吗?你自己又没有工作,让孩子们跟你喝西北风吗?”吴某坚决不同意这个主意,4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碰了一鼻子灰,心灰意冷返回了无锡。之后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

因母亲对父亲心有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再加上母亲改嫁,继父对他们都不错,考虑到继父的感受,所以4个子女近60年来从未看望、赡养过父亲。

法院说了公道话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遗赠扶养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这其中的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还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的履行扶养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遗产继承的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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