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博
(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2.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广东 深圳 518038)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不同于其他普通公司,其治理运作不仅是公司的内部问题,更涉及广大投资者权益等公众利益。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因治理失效、管控失灵、运作失序等引发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操纵并购等严重问题,凸显上市公司治理不科学、不平衡的情况仍然存在,反映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上市公司决策管理不科学、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监管,通过监管介入来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进而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势在必行。
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底线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12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3,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为此还提出上市公司监管实施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监管“双轮驱动”,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正在步入新阶段。4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性,但监管究竟如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仍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我国目前面临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与传统问题不同,实践中信息披露的规制方式也有可能失去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