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
(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 110000)
土壤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自然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提供了场所。土壤是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不论是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还是现代的机械作业都离不开清洁的土壤。随着城镇的扩张和科技的发展,出现了生活垃圾的随意堆放、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非法排放、农化产品的不合理使用等一系列危害土壤生态安全的行为。因此,为了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土壤环境保护的矛盾,我国从2019年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虽然是姗姗来迟,但也开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成文化的先河,为日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武器。
以我国土壤防治立法的完善程度为标准,我国的土壤防治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从1972年至1994年;发展阶段:从1995年至2014年;完善阶段:从2015年至今。
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1972年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在瑞典举办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此次会议认识到,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在某一些方面远超发达国家,我国保护环境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明确将土地纳入环境的范围,要因地制宜的合理使用土地,这也成为了我国第一部保护土地的法律文件。198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