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军 赵银红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在乡村治理体系建构中,法治作为重要的保障性手段,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法治”中的“法”并非只有公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等,尚包括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法(本文中特指且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民事法律制度),典型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2020 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就后者而论,私法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究竟能否发挥某些独特的功能,值得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尽管公法、私法存在重大差异,但二者并非不可彼此影响,至少是在相通的法治意识的层面,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保障[1],上述私法可以为构建理想中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一个“三治融合”的可借鉴制度,尤其是可为村民基本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丰富的实践基础和意识启蒙。
近年来,围绕着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以及乡村治理法治化转型,针对“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尤其是“自治、法治”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学界提出了较为丰富的理论观点,概括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有限自治说”。 其核心观点是村民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有“自我管理”的权利,乡村治理的制度手段主要是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法律不应对村庄内部事务进行过多干涉等[2];二是“法律介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