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怡 骆如明
2020 年6 月20 日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增加“监督检查”这一专章,强化了对档案行政监管的要求。档案行政监管,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新《档案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事务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科学的监管。
当前,监督检查是档案工作的一个短板[1],存在档案监管工作相对被动、档案部门执法相对困难且监督力度不够、档案主管部门力量有限等问题[2]。尤其是,2018 年档案机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档案局的行政主体地位[3],档案行政监管实践亟待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同时,目前有关档案行政监管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论述我国档案行政监管的价值[4]、困窘[5]、原因[6]、特点[7]、建议[8]等,少有学者从国际视野探讨档案行政监管体系的架构问题,对国外经验的借鉴研究也有待补足的空间。
放眼国际,新西兰档案馆正在致力于开发和实施一个综合监管体系,重点是提高政府部门信息和档案管理能力以及实践的有效性,使档案信息的创建、维护与提供利用处于良好的状态,并确保监管方法适合于日益数字化的环境,敦促实现更加公开、透明和可问责的数字政府,保障新西兰公民的权利和权益[9]。根据新西兰开放政府合作伙伴关系(OGP)第三项国家行动计划,新西兰档案馆正在领导“第10 项承诺:监控公共部门信息管理实践的有效性”,通过监管体系的创建支持政府信息管理报告的公开,敦促信息管理性能数据的可用性增加,让新西兰政府成为开放政府领域中具有良好声誉的存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