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澳渔港监督站,福建福鼎 355200)
依照法律要求,渔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水产品养殖执法。但由于质量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便形成了执法主体模糊的情况。例如,渔业部门不仅要负责养殖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还要和环保部门一起负责水产品养殖环境;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一同负责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工作职责的交叉性过强,导致了执法主体模糊、缺乏合作甚至推诿责任等问题的发生。
水产养殖业发展较晚,虽然有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执法章程,但实际上水产养殖业的相关律法并不完善,并不能满足当今的执法需要。
渔政机构应明确划分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从而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1.1 依法履行各部门的职责
水产养殖行业现有的相关律法已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如渔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水产品质量的安全执法;对不满足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有权进行查封等[1]。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要熟悉水产养殖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明确职责。
2.1.2 加强水产品的产地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做到以生产内容为主体、以市场流通为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