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赋能数字经济 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021-12-28 12:19徐伟黄薇君崔蕊麟刘韵
重庆行政 2021年6期
关键词:数据安全知识产权数字

徐伟 黄薇君 崔蕊麟 刘韵

2021年10月17日,赋能中国西部科学城创新发展高端峰会暨第二届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重庆召开。本届论坛由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共重庆市委网信办、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携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由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网信办、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重庆都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由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重庆璧山发展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重庆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重庆研究基地协办。与会人员主要围绕“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平台经济与知识产权”话题展开讨论。

一、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

围绕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这一命题,与会专家从数据经济规则、数据安全、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全球化这四个角度进行了相关陈述。

(一)数据经济规则

关于数据交易规则,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武双指出,数据本身的特征决定其并不具有赋权的现实可能性,从行为规制路径出发更有利于培育更加灵活的数据交易规则。从数据缺乏边界性、产权的有效性、财产权客体的考察标准三方面来看,赋权模式具体制度无法简单适用民法上的物权制度。目前,我国数据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数据交易实践缺乏,需要探索更灵活的数据交易规则,选择行为规制路径有利于培育更加灵活的数据交易规则。

有关数字贸易规则,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俞风雷指出,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与国际高标准规则间仍有差距,国内数字企业与海外数字巨头的竞争能力相比有待加强。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支持和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框架,但对标CPTPP数字贸易规则,在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CPTPP要求对数字产品采取非歧视待遇,以减少数字壁垒,而我国在各领域仍大量引进和使用国外先进的芯片产品、系统设备和程序软件,可控能力较差。

以數字经济立法为主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志峰首先从数字经济的概念切入,将数字经济立法分为三个层次,即数字要素、数字科技以及场景应用;其次,将数据治理分为三个要素,即战略要素、生产要素、人格要素,从这两方面讲解了数据立法从何开始;最后,再归纳了数字经济立法的三个板块,即科技不足中的市场法、政策法,以及科技过渡中的风险法。

(二)数据安全

关于我国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徐家力指出其建设思路应紧扣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多法共筑国家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其二,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其三,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其四,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数据安全法》的施行将填补数据安全保护的政策法规较为滞后的鸿沟,作为我国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构建的顶层设计,它将使数据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规紧密结合,未来国家会围绕《数安法》不断出台配套政策,为我国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大数据时代,数据泄露安全事件频发,个人数据被滥用,这与个人隐私保护息息相关。对于现实中愈发严格的监管法规与不高的企业意愿之间的冲突,重庆邮电大学副教授、重邮都会网络安全法律与技术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唐飞认为,数据需要共享,并依据数据合作理念提出了基于隐私计算的数据共享机制,例如机制可以将各本地模型进行联合训练建模得到联合模型并应用于联合征信、智慧医疗、人工智能、区块链、多头借贷、电子政务等领域,从而满足大数据隐私保护与共享的迫切需求,消除数据孤岛以释放数据价值,助力合规避险,弥补政企之间的信任鸿沟。

谈到个人信息合规保护问题,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殿禄首先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与现状,包括刑事制裁中《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范围,民事救济中我国最新施行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此外,行政处罚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在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于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条款。其次,结合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分析了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保护原则与“告知—获得同意—转移公开—自动决策、精准营销—保存”的处理规则;最后,以重庆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总结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时代同步前行的美好前景。

(三)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数字时代是否具备足够的激励手段促进创新这一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顾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原司长吕国良指出,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远未过时,其利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面对人工智能等新问题,WIPO已着手制定可能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2019年全球专利申请达320万件,WIPO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使用率创新高,WIPO全球服务体系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海牙协定的工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在对现行知识产权政策的应用提出各种新问题,是否需要调整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弥合差距,WIPO已着手应对。

关于知识产权赋能大数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谢小勇指出,大数据是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底层逻辑,充分利用专利大数据必然成为企业创新捷径。大数据技术主要分为大数据应用、大数据平台及数据源。大数据技术集中应用于平台建设,并保持每年增长;相较于美国而言,大数据平台技术非关系型数据库我国具有发展优势,而大数据数据资源管理专利技术我国稍显弱势,大数据技术专利保护则二者平分秋色。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企业应抓住机遇,政府也应发力,加强行政和法律监管,研究制定与数据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企业自治自律,加强多方共治。

关于知识产权大数据在宏观管理中的运用实践问题,“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重庆理工大学教授袁杰强调,知识产权规则是现代产业发展的根基,并指出大数据中的知识产权体现三个内涵:第一,知识产权法治是工业革命之母;第二,知识产权理念是创新驱动之源;第三,知识产权战略是经济发展之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分配了100项具体任务分工,如七大工程、贯彻七个着力的重点任务、两大行动等,无一不运用并体现以上思想与内涵。

关于数据安全与专利保护规则,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研究员张正指出,数据领域专利保护仍存在诸多局限性,需放宽专利授权条件、畅通快速审查渠道、创新专利保护类型、健全大保护格局。以数据领域专利申请为例,数据领域的专利申请很可能因为不符合专利审查标准而不能被通过。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标准应包含:整体考虑原则、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技术方案的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数据领域专利保护工作仍需大力推进。

(四)数字全球化

关于数字全球治理发展的变局与进路这一论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郭丰提出,构筑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是弘扬和践行“数字善治”。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全球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29282亿美元,美中德日英五国数字经济领跑全球,各国依托自身优势形成数字经济发展道路,形成全球发展格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发展深入,国际力量对比调整深刻,但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数字善治”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一脉相承,是构建起数字时代所有利益相关方各自责任的最佳制度安排,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弥合数字鸿沟、保障数字权利、实现数字公平。

以数字经济时代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前的知识产权必修课为主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中国驻外科技参赞洪涌清认为,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创造了现代经济,创造了现代文明社会。现今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应当注意技术创新理论,以出口为导向,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积极提高境外投资规模。为此,我国应当了解目标国的经济情况,寻找具有海外合作关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计划地在产品出口目标国申请专利商标,让企业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技能与政策,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联合高校与全国研究机构进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平台经济与知识产权

围绕平台经济与知识产权这一命题,与会专家从平台责任、平台治理措施以及平台协同治理三个角度分别进行了论述。

(一)平台责任

对于民法典视野下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从重庆一中院“斗罗大陆”行为保全案中的避风港原则适用冲突分析了互联网平台责任争议焦点:“通知—删除”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结合民法典在第1194条到第1197条中对于互联网平台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在逻辑,总结得出互联网平台应当对自己的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以北互“军师联盟”为例,法院在该案认为互联网平台行为构成与用户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作品集的共同侵权行为,这对平台避风港规则的产业实践角度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与思路。

同時,在短视频版权治理领域,字节跳动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认为短视频版权治理问题不能过分加重平台的负担,应充分权衡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发展,以促进版权产业有序发展。目前短视频平台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有: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加强版权教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处罚侵权主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等,但以上方式的推进仍有阻碍,如版权过滤措施仍存在诸多问题,该措施是否应强制适用仍有待商榷。基于短视频数量大、类型多的特点,加之公众配合度低与治理技术难题尚未完全攻克,希望在司法裁判中不要赋予平台过重的负担。

在全球视野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指出,跨境电商平台陷入“两难”境地。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处于领先水平,互联网领域侵权案例的形态丰富,因此需要高度重视相关规则的建设。以外国法院的禁令问题为例,一方面,跨境电商平台经常面临来自权利人和平台商家两方面的压力,包括国外权利人的投诉和法院禁令,以及来自平台内的国内商家按照服务合同恢复商品销售链接的诉求;另一方面,外国禁令也存在采用电子邮件送达以及效力范围问题。对于上述问题,企业需要重视知识产权调查基于国外法律制度了解,政府及行业协会也应该给予指导与帮助,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

(二)平台治理措施

从反面而言,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下电子商务平台必要措施的不当适用及其规避问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首席专家李晓秋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出发,以当下我国需要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为背景,以电商平台必要措施为对象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比总结电子商务平台必要措施在立法表达上的异同及其法律定位,即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其次,结合电商平台必要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主体限缩、任意扩大或缩小措施、异化措施几大问题,提出了规避不当使用应当以合理审慎、彻底性为法律原则,采用保持主体开放性、防止任意扩大或限缩必要措施范围、避免等同于诉前禁令或者停止侵权为基本路径等针对性建议。

从正面而言,对于人工智能算法视角下的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新趋势,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曹建峰以避风港规则为切入点,介绍了美欧的相关改革措施。具体而言,欧盟在2019年生效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中调整避风港规则,针对特定在线内容分享平台建立以“过滤义务”为核心的特殊责任;美国则在2020年DMCA改革法案中提出以“通知—屏蔽”规则。对此,我国应当落实“监管+技术+网规”的平台治理模式,一方面,适应技术与商业发展趋势,将“反通知”纳入“必要措施”;另一方面,我国需要适度加强短视频等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保护义务。

(三)平台协同治理

从市场监管角度出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和互联网监管研究部副主任王琪介绍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在大数据驱动下,市场监管的场景、内容与方式均发生了根本改变,“互联网+监管”的概念应运而生。以智慧监管为例,智慧监管强调数据驱动,要求市场监管充分利用既有信息,促进数据共享;强调数据创新,要求市场监管不断创造新的信息、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数据开放和流通;强调根据应用场景的需求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应当场景化、智慧化、协同化,以契合时代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完成国家规划目标。

从平台经济的多元治理出发,深圳市科技创新促进会执行会长、深圳市工程师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刘文求从数字信息技术、市场交易主体多元等平台经济特点得出平台经济各方面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结论。同时,结合当下平台运营企业创新及知识产权成果集中在头部企业、核心技术与底层技术缺乏、商业模式互相抄袭,平台监管部门监管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缺乏监管技术手段和工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以及平台交易企业产品(服务)创新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三方面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平台运营企业底层基础理论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升平台监管部门监管技术创新能力与水平、提高平台交易企业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等建议。

三、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对本次论坛的举办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

在“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方面,学者们基于数据本身经济属性及流转需求,对数据交易及贸易规则提出了相关建议,且在立法层面上作出了构想;对于数据安全,学者们从宏观上的体系建设以及微观上的数据共享以及个人信息合规保护等方面都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数据与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链接,因此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为数据赋能这二者的双向影响也成为本次论坛的讨论热点;数字全球化必然对我国数据保护理念和体系提出巨大挑战,学者就此倡导“数字善治”的全球治理途径,并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方式方法作出相关提示。

在“平台经济与知识产权”方面,从平台自身来说,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范围仍需商榷,必要措施的类型也应适时调整,部分学者认为不宜赋予平台过多义务,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技术赋能也驱使平台承担起更多主动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而从协同治理角度来说,学者们认为国家监督、平台治理、行业规制等内容皆缺一不可。

作 者:

徐 伟,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讲师

黄薇君,重慶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讲师

崔蕊麟,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生

刘 韵,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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