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 王致民
摘 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目前存在高度形式化的问题,难以发挥公众参与应有的作用。而社会许可理念能够给公众参与带来一定的借鉴,如重视环境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实质性价值,强调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持续性,明确公众参与主体的决策权等。在此基础上可建立“二元”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对话机制,充分利用社区发展协议等创新公众参与形式,更好地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社会许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二元”对话机制;社区发展协议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12-0054-09
作者简介:李飞(1989- ),男,山西高平人,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讲师,南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经济法;王致民(1988-),男,济南人,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司法裁判和社会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公民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以及自身环境权益意识的提高,使得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1]。与此同时,国家也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因此,如何建立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其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是一项重要内容,对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