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 李佳鑫
国内的劳动制度跟随着时代的步伐变得多样化了起来,各个用人单位各个行业都产生了新的招聘用人形式。其中一种非常主要的形式就是笔者在本文中进行详细论述的双重劳动关系。但是我国这些年在双重劳动关系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是进行了一些不清晰不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对于在用人单位的具体招聘录用过程出现的复杂的双重劳动关系并没有给出非常具体的规制,致使在现阶段具体的用工过程里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没有一个实用性强的合理化标准。为此,笔者在结合当前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现行的劳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如何界定双重劳动关系和更加细致具体全面的保护劳动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展开了初步的研究和探索。
目前国内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并没有形成准确统一法界定,对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行整合,可以将其定义为:劳动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大的时间集合下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二者都具有劳动关系必备的要素条件。在目前国内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下,很多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都是只跟第一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管理方走了正规的法律程序,有合法的手续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但在构成第二个劳动关系时,由于国内法律对此态度不清晰,也没有进行积极的引导,劳动者很少能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正式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第二段劳动关系是合法理但不合法规的,他们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