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艳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 100846)
2014年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以来,我国诞生了一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随着业务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编制等问题不断凸显,专业机构探索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业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作为管理国家科技计划的专门机构,专业机构承担着公平公正管理科技项目的责任,与其下属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二者之间业务往来又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文将予以探讨。
关联交易发源于商业活动,主要存在于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之中[1]。我国目前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民法典》为依据、《公司法》为核心,还包括财政部、证监会等印发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020年5月 颁布的《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除此之外,《公司法》还通过对公司组织机构、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责的规定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定等相关规定,防止股东滥用权利,间接限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产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