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印, 李 杰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迈入以信息为标识的民法典时代。在以信息为标识的民法典时代,一切事物都披上了由数据符号所构成的“外衣”(独特的信息化外观),信息深刻影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乃至社会结构。个人信息是个人在信息社会中的重要认知“外衣”,通过有效识别个人信息可以科学建立社会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因而信息社会中的个人信息是关键性的个体标识。当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可能就是侵犯个人尊严和自由,危害个人财产和健康安全,甚至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一定风险。因此,《民法典》着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予以正面回应,集中体现在第111条、第127条,以及第1032条至1039条的规定中。由此可见,个人信息的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保护逐渐成为民法典时代至关重要的法科课题,个人信息控制权则是该法科课题中最具代表性的视角和论域。理论界,以“概念界定”[1]“法律属性”[2]“保护规则”[3]等为主题的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法理讨论备受瞩目。尽管如此,有关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法理研究仍然呈现出基础理论不足的贫弱状态。比如,个人信息控制权是在何种逻辑指引下生成的,其实现过程面临着哪些困境,以及这些困境又当如何解决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学界仍缺乏深入的思考和严密的论证。现实层面,个人信息控制权基础理论研究不成熟使得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建方面仍缺乏实质性推进和有用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