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力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0)
传统隐私权发展到数据隐私的过程,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信息技术的发展加速了数据的跨境流动,从而使得信息和数据的流动性大大增强。我们对传统的隐私权的界定显然不能满足当前对数据隐私的定义和保护。同时,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数据隐私权的认识、利用程度以及数据流动程度等差异的存在,导致对数据隐私的界定和保护也不同。
1.传统隐私及隐私权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有句俗语:“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恰恰反映出传统隐私在社会物质基础不断发展的同时,其具体内涵和程度也会随之改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以及早期工业社会中,信息传播比较闭塞,传统的隐私一般即为与个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或事物等相关信息,信息传播范围也仅限于“社区传播”。在此种情形下,隐私信息被他人知悉或流动传播的范围较小,信息的商业价值和利用价值低。很少会有个人或者组织会“入不敷出”地去利用、侵害这些隐私信息。相对来说,在这种背景下,隐私信息的被侵害程度较低,由此而产生的减少或避免他人侵害自己隐私、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的隐私权,涵盖面相对来说也比较窄。传统的隐私权一般强调权利主体的独处权,即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平静地、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这是一种消极防御的权利,更多强调了私人性,而忽视了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