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颖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0)
政府大数据治理体系是围绕政府大数据治理活动而形成的由一系列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政府大数据治理体系可以为政府大数据治理实践提供指导,确保大数据治理活动的成功。一般而言,治理体系是由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治理工具、治理方式等要素构成的完整体系。治理主体是治理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协调者、操作者和参谋者,为了实现政府大数据治理的目标,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大数据治理主体。[1]
大数据治理领域有两类重要的治理主体:企业和政府,关于大数据治理的研究最早兴起于企业内部。在企业的管理领域,大数据治理在评估、指导和监督大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另外,在企业风险和收益方面,平衡风险和收益运用了大数据治理。这些研究表明:实现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是企业大数据治理的主要目标。最近,越来越多的研究对政府大数据治理给予关注。具体而言,以国家治理为出发点,人、物、技术、数据组成了大数据治理,其被视为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动机-能力的框架下,现有研究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在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来实现政府管理,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困境。例如,在这次2020年新冠肺炎抗击疫情的过程中,信息发布不够及时、非典时期建立起来的传染病应急防控系统未充分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