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 迪
(作者是经济师)
2020 年6 月,李某在某市看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农村集体第三产业用房(以下简称“三产房”)安置房,单价为每平方4 000 元,李某打算购置但又担心办不了不动产权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反复向李某强调,他们办理的产权交易鉴证证书与不动产权证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用于抵押、转让。之后,李某将多年的积蓄拿出来交了定金。李某的女婿吴某知道后查看了合同、交款凭证等材料,发现李某拿到的是合作建房合同和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证书。吴某到该市相关部门查证后发现,该房产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只有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某城区某乡镇某村第二生产队,土地性质是集体建设用地。
李某发现,该房产无法达成自己先前的预期,于是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14 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于是吴某与李某向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之后,相关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规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其纠正。但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无权撤销合作建房合同。于是李某将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作建房合同及产权交易鉴证证书,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