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艳乔,刘新民
(1.青岛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2.青岛农业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青岛 266109)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效能提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学界普遍认为,实现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权力的关系[1]。在“强国家—弱社会”的全能型乡村治理模式[2]下,治理主体呈现单一性特征,表现为以全能型政府为中心的单一治理主体形式。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逐渐呈现异质、分化的特征,乡村治理细小琐碎、难以标准化的特点逐渐显现,乡村治理主体及其利益诉求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特征。这就要求以不同主体为依托,以共同参与为前提,通过发挥主体各自强项来达成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乡村治理模式[3]。但是在现实的乡村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表面上已实现多元化,却依然存在着权力界限不清、能力有限、缺少互动等诸多缺陷,致使乡村治理往往呈现“碎片化”表征[4],最终使得国家政策悬浮于乡村之上,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治理目标,造成乡村治理效能低下。其根本原因在于均质化、平等化并不是解决乡村治理有效问题的根本途径,相反,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根本途径在于明确中国共产党在乡村治理多元主体中的核心领导地位。2019年6月国家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确立了党对乡村治理的权威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