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雷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民用核燃料设施构筑物指民用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的构筑物,包括新建铀纯化、铀转化、铀浓缩、核燃料元件制造、离堆乏燃料贮存、后处理等核燃料循环设施构筑物[1-4]。依据我国核安全法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的要求,这类构筑物的核安全标准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厂址安全要求和设计建造安全要求,其核心目的是确保构筑物在寿期内,有效防范外部灾害风险,避免放射性污染的发生。导致放射性灾害发生的最直接外部灾害就是地震。目前,我国对于除核电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并没有统一的构筑物安全分类级别标准可以参照,在选址、设计以及老旧设施的维修加固等方面往往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处理,缺乏理论依据和法规标准的支撑。
美国燃料循环设施构筑物的选址和设计具有完备的安全标准体系;国际原子能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简称IAEA)颁布的《除核电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设计中对外部事件(以地震为主)的考虑》(TECDOC-1347)给出了该类构筑物的安全分级原则;我国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但内容缺乏整理和彼此衔接。
美国燃料循环设施构筑物的选址设计具有完备的安全标准,其构筑物设计思想是基于结构性能开展设计[5-9]。其结构设计的主旨是抗震设计,结构抗震设计的分级依据ANSI/ANS-2.26-2004中定义了20个抗震设计基准(Seismic Design Basis,简称SDB),具体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