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怡,袁雅敏,苏 静,张洪杰
(1.中国农业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2.中国农业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分行,内蒙古 阿拉善 750306;3.中国农业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分行,内蒙古 包头 014030)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论实证探讨热烈,从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对比、企业价值、高管行为等各种视角进行多维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企业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笔者认同这一说法。企业作为各种社会主体之一,其发生的经济行为会给社会和其他社会主体造成影响,因此,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美国学者 Bowen 早在1953年就开始思考“商人应该为社会承担什么责任”,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商人有义务遵循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观来制定政策、决策或采取行动。”
我国在学习探索外部经验后,结合自身国情,立足业界商业形态,逐步形成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制度体系。例如,2006年修订施行的《公司法》。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明确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措施。证监会在2018年9月30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总则中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并且在第八章里细化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