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监理工作的探讨

2022-01-01 21:48彭皖生张莹莹
治淮 2022年6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施工图分包

彭皖生 张莹莹

一、总承包(EPC)概念

2020年08月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EPC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在EPC 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有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建设—转让等几种形式,最为常见的是交钥匙总承包。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 总承包模式。其基本特征是:EPC 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自由度,可自行合理调配资源,全面实现工程总目标。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结果是否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工期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督。

目前,水利工程实行EPC 总承包基本上是交钥匙总承包模式。在初设批复的基础上,水利工程总承包(EPC)负责施工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建设内容。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一是可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是可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弊端,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顺利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目标,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总承包人是EPC 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

三、总承包(EPC)模式监理工作难点

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设计、招标、施工模式,其特征是设计、施工分离,参建单位主要为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合同关系和组织关系清晰。现行工程总承包是在传统模式中增加了一个总承包单位,成为新的三方关系,即甲方、乙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合同关系、组织关系变得复杂。监理的内容涉及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

按合同要求,监理的工作范围与传统项目监理没有区别,但是,监理范围扩大到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即与设计单位也有交集,要控制设计质量、设计进度。

建设单位、总包、监理三方是合同关系,总包与设计、施工是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单位许可的专业分包,而建设单位、监理与设计、施工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监理的职责及工作范围又要求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交集,现有的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作是针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即“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1)传统监理模式直接套用到EPC 总承包单位不适合,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施工使用表格无总包管理功能,建设单位、监理直接管理的重点是总包单位,在规范表格中没有体现。

(2)EPC 总承包与施工分包承包合同不能体现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合同中有关于监理人的详细的职责和权利,明确监理人管理职权。但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包合同是属于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是单价合同,合同中没有体现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依据合同其职责是对施工进行“三控、两管理、一协调”;但同时又要对总包单位进行管理,关系较难理顺。

(3)EPC 总包单位和监理人管理职责重叠。EPC总承包单位一般不直接参与施工,而是施工的管理者,其职责是贯彻建设单位意图,在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还要管理施工单位,对其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监理人也是管理者,其职责是对施工的“三控、两管理、一协调”,两者在项目上同为管理者,管理职责内容基本一致,管理的理念不尽相同,管理的方式方法也不相同,存在多头管理或是重叠管理的现象。

四、EPC 模式下监理应把握的重点

(一)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

制约工程的主要因素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采购和施工阶段目标——质量、进度、投资,是否能够同业主期望一致,关键在施工图设计,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优化设计上下功夫。施工图设计是依据现场和建设功能进行施工图细化、修改,改变和优化不合理部分,避免了一些变更流程,缩短了施工周期。

(二)投资控制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造价的控制,最重要且争议较大的就是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即工程价款在合同订立阶段和工程竣工阶段如何确定、如何调整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一般都是固定投资、单价工程,工程投资按合同约定固定不变,工程结算按单价×工程量进行,投资控制变成为按“约”结算,工程结算的重点是固定总投资模式下,项目功能是否实现,项目原来合同约定的目的是否达到。由于设计单位与总承包一体,在满足建设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目的和平衡点。监理应加强设计质量控制,把握总造价和施工单价的平衡点,既要满足建设功能要求,又要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在建设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利润控制。

(三)加强合约管理能力

合约管理能力指的是合理、灵活、有效地运用合约赋予的权利来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能力,工程总承包商要树立“为工程负责,为业主负责,为用户负责”的指导思想,决不允许只顾一方私利而影响工程进展、降低项目功能和品质、有碍安全生产等问题发生。监理在工程中不能只“上传下达”,要吃准规范、吃透图纸,利用监理的经验,为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提供帮助,解决施工难题。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建设内容,按照合同进行惩罚,切实把控职责、义务与合同风险的有机统一。同时,应做好对施工分包人的监管,充分履行监理人对分包人合同管理、现场控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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