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哲学看档案的定义

2022-01-06 12:52
兰台世界 2021年12期
关键词:档案学本真规范化

张 亮

哲学对于档案学的贡献主要不在于构造一套理论来适用于或者套用于档案学的概念或者档案学的研究对象,它最重要的是要阐释档案是一种怎样的存在,或者说是档案如何才能是档案,亦或是档案怎样展现其“本真存在”。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将档案学定义为研究档案展现其“本真存在”的科学,也就是说档案学的任务是要研究档案如何从其众多的存在形式中脱颖而出成为最“本真的存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档案”,或者说“某物以什么样形式存在才能是为档案”。

一、可作为档案之物

目前,大部分学者对档案的定义其实都是对“可作为档案之物”的定义。《“档案”和“应进行档案管理之物”辨析”》[1]一文中对16个古今中外关于档案的定义进行了分析归纳,从中发现有两个明显的现象,一是对于档案的存在形式有明显的不同表述。就收集到的档案定义来说,在1986年以前,何鲁成、阿道夫·布伦内克、谢伦伯格、陈兆祦、和宝荣等多数学者认为,档案是以文件、文书、文献的形式存在。1986年以后,吴宝康、丁永奎、冯惠玲等多数学者认为,档案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发展,学者们认为档案存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旧有的档案概念不能适应新的发展,档案从文件或文献,“进化”为记录或信息。这个“进化”使得档案的概念产生了质的飞跃,对于档案的认识从一个整体的、混沌的认识,向前迈了一步,向深迈进了一些,变成更加注重档案中所包含的内容,开始探究档案更加本真的东西,或者说是“可作为档案之物”身上更加接近档案本真的东西了。二是绝大多数的档案定义中均有一个“空缺项”,即对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好像从开始以来,档案学者就以为在档案的定义中对规范化管理的描述是多余之举,认为这样的描述是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甚至于谁要是把对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入对档案的定义中,人们就会认为他的定义有问题。档案从业者都懂得档案是需要分类、编号管理的,但并不理解这些管理背后的真正意义。正是这个“空缺项”使得现有对“档案”的定义均是对“可作为档案之物”的定义。

海德格尔在其《存在与时间》中讲到,“此在在世。此在只要生存着,它就存在在一个世界之中”。他强调单纯的“椅子在教室之中,教室在学校之中,学校在城市之中,直到椅子在宇宙空间之中”这种空间关系只是“在之内”,而“在之中”是说“寓居于……,同……向熟悉”[2]。同样,我们说档案在档案馆(室)中,档案馆(室)在我们居住的城市中,我们居住的城市在这个世界中。这种“在之中”,不仅仅是一种空间的关系,它还有一种相互熟悉、相互成就的联系。孤立的个体档案与世界的联系,从根本上是档案本身就蕴含着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如何让其蕴含人类社会的这部分光芒散发出来,与世界联系得更加紧密。在这里,“对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的意义就得以初步显现。

规范化管理的意义在于将单个的“可作为档案之物”赋予一个编号,它便与世界建立了联系。这与一个人,必须给他上户口、办身份证,他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同样道理。本身这个人是存在的,给不给他上户口、办身份证,他都是人,但给他上了户口、办了身份证,他就被管理了,可以在国家的公安系统查到,国家承认他是公民,最关键的是他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档案也是这样,没有进入规范化管理前,它虽然有档案属性,但不会在档案的世界里被查找到,没有纳入档案的视野中,不会被利用,不会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现有的档案定义中,多关注的是档案的个体性,而忽视了档案与世界的联系,与人类社会的联系。

综上两点考虑,就目前古今中外档案学者、档案相关法律对档案的定义,都是对于“可作为档案之物”的定义。一个东西其身上具备以下两个要素可以称之“可作为档案之物”,一是直接产生,二是具有保存价值。具备这两个要素,再加上一个被规范管理的要素,才能是“称之为档案之物”。但档案概念中加入规范化管理的表述,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还仅是“可称之为档案之物”。

二、可称之为档案之物

“进行规范管理”,仅仅限于各个档案馆(室)内部,使得“可称之为档案之物”可以方便被找到,可以更长久地保存下去。这个过程对于“可称之为档案之物”实现其证据作用有较大帮助,而对于其实现参考作用并没有突破性的帮助。比如,对于还原一个历史事件,尤其是时间跨度长、途经地点多、涉及人物多的事件来说,如何将这个事件涉及的档案全部找到是一件工作量非常大、难度非常高的事。每个档案馆(室)相当于一个孤岛,其内部信息之间的联系全靠档案管理者对“可作为档案之物”进行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对全宗的理解和熟悉程度。赋予单个的“可称之为档案之物”的档号,实际上也是被动的,是需要人去发现的,这个档号与其所蕴含的信息没有建立起联系,这就是“可称之为档案之物”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的根本原因。为了便于理解,下图对文章中的几个概念进行简要注解。

此物“是”为档案的过程示意图

档案作为一个客观存在,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有所需要而产生的。从实践上讲,开始时没有档案这个概念,只是在社会实践中,认为此物需要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作为记录,久而久之,这部分“此物”就渐渐称之为档案了。人们为了方便社会实践,就围绕档案建立了立卷归档等使用规则,从而产生了从事档案的工作人员。随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人类对于自己的理解不断加深,对于档案的概念也不断在深化。实践的不断深入,推动着档案学的发展,而研究档案学的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实践。任何一门学科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人类更好地、更有意义地、更向人本真地生存,而这些学科也为“人是什么”,添加了诸多注解。档案作为人类存在留下的特殊记录,为研究“人是什么”“人类社会是怎样的一种存在”留下了丰富的资源,如何挖掘这样的资源,从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东西,更好地服务人类实践,是摆在档案学面前的一个命题。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不断深入应用,档案的形式也发生着变化,数字化、信息化从技术层面进一步丰富了档案学理论。档案的客体从文件、文献等具体之物转变为更关注档案内容的记录。传统载体档案可以脱离其载体,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存在,且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等同效力。这意味着,档案从必须“形神具备”,经过信息化,可以“去其形而存其神”,以另一种形式存在。这为“可称之为档案之物”向“真正意义上的档案”提供了可能性。而互联网的发展,为“可称之为档案之物”向“真正意义上的档案”提供了必要条件。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从而提出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著名命题,强调的是人不是单个的、孤立的,而是相互之间有联系的,这种联系构成人类社会活动。这个本质属性就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对于档案学来说,加强档案之间的联系,将单个档案中所蕴含的信息抛入互联网中,在互联网中建立有机联系,形成档案世界,为服务人类实践提供参考,从而也能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对人类及人类社会进行注释。这才是档案的本真存在,而没有抛入互联网的档案大多时候都是在“沉沦”中。这种“沉沦”是档案最通常的状态。当然,这种状态并不意味着它从根本上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是这种长时间的“沉沦”状态逐渐导致人们忘却了绝大部分档案的存在,使得档案失去了其本真存在的机会。建立档案之间的联系,使现在我们“称之为档案之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档案。这个档案,它向外散发着联系其他档案的光芒,等待着人们去采集,一旦采集,这个我们“可称之为档案之物”的东西就成为了档案的本真存在形式。

三、此物是档案

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该学科内的学者就开始为这门学科寻找更为坚实的支点,哲学作为所有学科的基础,档案学不可避免地要从哲学中寻求支撑。海德格尔认为,“希腊哲学以后,人们逐渐以为追问存在的意义是多余之举”。他终其一生就是在思考“存在”或者“是”这个问题,以及为什么要追问这样的问题。在档案学中,我们也要追问,档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以及我们为什么要问这样的问题。众所周知,档案的存在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此物相对于其他之物,有了他物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人们为了方便对这样的此物进行称呼,便演化出特定的词语,于是在中国古代就有了典、册、策、简牍、文书、簿书、案卷、文案、案牍等称谓。这一时期,我们可以称之为前档案学阶段,这一阶段尚未形成一个体系的学科。到1884年,法国著名历史学家郎格鲁在《国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杂志》第一卷第一期上发表《关于档案学的科学》一文,作者第一次提出了档案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观点。此后又形成了经典档案学、现代档案学、后现代档案学等。在这样的发展中,档案学作为一门科学,它把“档案”作为研究对象,不断归纳总结档案及档案现象,认识寻找其中蕴含的规律,形成理论,并用这种理论指导实践活动。但我们要追问,现在的“档案”与以前的“档案”是一个东西吗?或者说,1884年法国历史学家郎格鲁口中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档案”和笔者定义的“档案”是不是一个东西呢?显然不是。为什么要追问这样的问题?档案作为一个词语,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学者研究中的含义是不同的。但从哲学意义上讲,档案的概念应该尽可能地超越其所存在的历史时期,而去关心档案究竟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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