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扬雄“四赋”的写作时间问题

2022-01-06 09:42纪国泰
文史杂志 2022年1期

摘 要:关于笔者所持扬雄“四赋”的写作时间,杨胜宽先生对我有所批评。根据《汉书》扬雄传赞及其他资料分析,扬雄离蜀进京时年当三十余,因此笔者在《亦论》里的结论是正确的,即扬雄《甘泉》《河东》《羽猎》三赋作于汉成帝元延二年,《长杨赋》作于元延三年。

关键词:永始四年;元延二年;年四十余;年三十余;一事二赋

杨胜宽先生《关于扬雄“四赋”写作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杨文》),针对笔者《亦论“扬雄至京、待诏、奏赋、除郎的年代问题”》(以下简称《亦论》)一文在扬雄“至京”“奏赋”时间问题上的结论和观点,提出了批评意见。《杨文》对《亦论》的批评,主要有三点:一是采纳清人周寿昌`的观点,将《汉书》所载“年四十余改为年三十余”;二是“将扬雄游京师的年龄改小,目的在于既要证明扬雄与王莽、刘歆‘给事黄门’的共事时间必须吻合,又要弥合扬雄年纪小了十岁以后,其‘岁余奏《羽猎赋》’与作者该赋自序的时间不相吻合的难题”;三是“在‘岁余’前擅增‘十’字,则更是难有说服力的自我作古,只是作者的主观臆断”。[1]

《杨文》的三点批评意见,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擅自增改文献记载以强合己意。须知这可是文献研究之最大忌讳,可谓罪莫大焉。因为事关重大,不可以等闲视之,故撰此文,以正视听。

一、《亦论》的写作缘起

关于扬雄“四赋”写作时间的争论,自唐人李善的《文选注》算起,已经一千多年了。一千多年来,以清代学者的争论最为集中而热烈,现当代不少学者也参与了这个问题的争论。

关于《甘泉赋》《河东赋》的写作时间,唐人李善,清人钱大昕、沈钦韩主张为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作;清人何焯,现代人李周龙、杨福泉主张为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作;近人施之勉主张为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作。[2]

《羽猎》《长杨》二赋写作时间的问题较复杂,争议也最大。引起争议的原因是:若按《汉书·扬雄传》所载,《羽猎赋》当为元延二年作,《长杨赋》当为元延三年作;但是,据《汉书·成帝纪》所载,汉成帝“幸长杨宫”是在元延二年,并且不载“羽猎事”。对此,钱大昕解释为“《纪》失之也”,戴震则“断为《传》误”,沈钦韩解释为“先闻有校猎之诏,逆作赋,在行幸长杨之前”。

台湾学者李周龙,针对上述各家观点,作了如下点评:

以上诸说,仁智互见,然皆未能得实。必如李、钱、沈诸说,假令《甘泉》《河东《羽猎》三赋,元延二年上,则与“雄待诏岁余,奏《羽猎赋》,除为郎”不符。元延二年距雄待诏,则已三年,雄已为郎、给事黄门矣……平心而论,何焯之说,最为可取。焯虽失考王音卒年,然谓《甘泉赋》永始四年上,则与李善《甘泉赋·注》同……子云于永始元年至长安,(永始)三年待诏,岁余奏《羽猎赋》;则《甘泉》《河东》《羽猎》三赋,当是永始四年写进。《汉书·成帝纪》云:“永始四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虽未言羽猎,然记传阙略,亦时或难免。况《羽猎赋·序》仅云:“其十二月羽猎。”既不言长杨宫,亦无胡人,更非大校猎,与《本纪》元延二年所言“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迥异,安得混而为一?[3]

李周龙认为:扬雄“待诏”“除郎”是在元延二年之前,如果《甘泉》《河东》《羽猎》三赋为元延二年作,就跟《汉书·扬雄传》所载“荐雄待诏,岁余,奏《羽猎赋》,除为郎”不相符合。他提出扬雄“于永始元年至长安,(永始)三年待诏,岁余(即永始四年)奏《羽猎赋》”[4]的观点。

因为李周龙坚持扬雄于“永始元年(公元前16年)至长安”的观点,如果《甘泉》《河东》《羽猎》三赋为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所作,那么扬雄进京与作赋的时间之间相隔了整整五年,就跟《传赞》所载“荐雄待诏”后“岁余奏《羽猎赋》”差了至少三年;所以,他提出扬雄于永始元年至京、永始三年待诏、永始四年奏《羽猎赋》的观点。

永始元年(公元前16年),扬雄虚岁38,与《传赞》“年四十余”差了几岁。李周龙解释说:

子云自蜀来游,当在三十八岁,王音召以为门下史,又荐为待诏。疑其时手续繁杂,行政迟缓,故久久未见召,于是蜀人杨庄乃复为之荐。及雄赴待诏之時,或已永始三年。时音死已久,而子云亦已年届不惑矣。事后追忆,人名易记,而时日则难免讹乱。遂含胡言之,谓“年四十余”[5]。

《亦论》针对李说,指出“其不近情理者有三”。为省篇幅,此不引述。[6]

杨福泉在其《扬雄至京、待诏、奏赋、除郎的年代问题》一文中说:

扬雄写奏《甘泉》《河东》二赋的时间应该在汉成帝永始四年,并由此推断:扬雄至京的年龄,今传《汉书》本传赞文说“四十余”确实错了,应是“三十余”。先为王音门下史,后得王音和杨庄举荐,于永始二年或三年待诏。[7]

杨福泉的“推断”,既掩盖了扬雄“年四十余”进京与王音“荐雄待诏”之间的矛盾,又解决了争论不休的“岁余,奏《羽猎赋》”的问题,似乎已接近历史真相。

问题在于,杨福泉“推断”的前提真的可靠吗?一句“扬雄写奏《甘泉》《河东》二赋的时间应该在汉成帝永始四年”,就成了“推断”的前提。什么叫“应该”?

不难看出,扬雄离蜀进京的时间,不仅是考证扬雄“四赋”写作时间的关键,亦是扬雄生平研究中最具争议的一道难题。试图解答这道“难题”,便是《亦论》一文的写作缘起。

二、“新思路”一说的由来

笔者发现,讨论扬雄“至京”年代的古今学者,总是把“王音”作为关注的焦点,以致于左右失据,很难自圆其说。于是,笔者从认真分析《传赞》全文入手,才总算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问题的症结在于,论者缺乏对《传赞》全文结构的正确理解,尤其忽略了其中“给事黄门与王莽、刘歆并;哀帝之初,又与董贤同官”所传达的信息。

《汉书》今本(中华书局2007年版)将《传赞》分为四个自然段,问题就发生在第一自然段(“初,雄年四十余”至“而桓谭以为绝伦”)。第一自然段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开头至“除为郎”)介绍扬雄入仕的经历;第二层(“给事黄门”至“恬于势利乃如是”)赞美扬雄“恬于势利”的高尚人格;第三层(“实好古而乐道”至“而桓谭以为绝伦”)介绍扬雄的学术成就及其影响。

今本《汉书》的标点断句,将“除为郎”与“给事黄门,与王莽、刘歆并”断为一个层次,又将“给事黄门”与“哀帝之初,又与董贤同官”割裂为两个层次的内容。这样一来,便造成扬雄与王莽、刘歆“给事黄门”时是“黄门郎”还是“待诏”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人们对“奏《甘泉赋》”时间的确定。

按照今本《汉书》的标点断句,扬雄应当是以“黄门郎”的身份跟王莽、刘歆一起“给事黄门”。但是,无论是将《羽猎赋》的写作时间确定在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还是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都不恰当。因为早在永始元年(公元前16年),王莽就已经被封为新都侯、迁骑都尉光禄大夫侍中了,哪有可能跟扬雄、刘歆一起“给事黄门”呢?这就难怪杨福泉要有意回避“给事黄门”的本义,说:“班固‘赞’文提到‘与王莽、刘歆并’,是说扬雄与他们一起在朝廷任职,亦即‘同官’之义,而不是说此时扬雄与王莽、刘歆同为黄门侍郎。”[8]而王青《扬雄评传》虑不及此,认为扬雄是以“黄门郎”身份跟王莽一起“给事黄门”的。

《传赞》中的“给事黄门”是什么意思?《通典·职官·侍中》记载:“凡禁门黄闼,故号黄门”。所谓“禁门”,即皇宫宫门,因以黄色涂饰,故称“黄门”。汉代在宫中设“宦官署”,亦称“黄门署”,是专为皇帝宫中事务服务的官署,其属员有 “郎”“待诏”太监等。所以在宫中做事就叫做“给事黄门”。这里的“给事黄门”是专指在宫中做事,绝非泛指意义上的“在朝廷任职”。

因为王音“荐雄待诏”,所以扬雄才有了跟王莽、刘歆一起“给事黄门”的资格和机会。“奏《羽猎赋》,除为郎”是“给事黄门”以后发生的事;如果不在“除为郎”后面用句号,标明叙事的层次,就容易给人造成扬雄是在“除为郎”之后才跟王莽、刘歆一起“给事黄门”的错觉。王青《扬雄评传》就让人有这样的“错觉”。杨福泉文虽然没有让人产生这样的错觉,但其是用泛指意義上的“在朝廷任职”,来解读专指含义之“给事黄门”的。

理清《传赞》的叙事结构之后,笔者遂“突发奇想”:如果能确定王莽“给事黄门”的时间,扬雄“至京”的时间,不就有了最直接最可靠的证据吗?

《汉书·王莽传》记载:

阳朔中,世父大将军(王)凤病,莽侍疾,亲尝药,乱首垢面,不解衣带连月。凤且死,以托太后及帝,拜为黄门郎,迁射声校尉。

这则史料告诉我们:王莽在“阳朔中”(公元前24—前21年)拜黄门郎、迁射声校尉。《资治通鉴·成帝纪》记载:

阳朔三年八月丁巳,凤薨。九月甲子,以王音为大司马、车骑将军。

以上两则史料告诉我们: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王凤死,由王音继任大司马,封车骑将军;受王凤临死前请托,王莽得以拜为黄门郎;王莽迁射声校尉是在“阳朔中”,意谓着他任黄门郎的时间不会超过两个年头,因为阳朔四年以后就改元为“鸿嘉”了。

“迁射声校尉”,意谓着王莽就不再“给事黄门”了。据此可以断定:扬雄离蜀至京的时间,绝不会晚于阳朔四年(公元前21年)。晚于阳朔四年,他就不可能有跟王莽一起“给事黄门”的这段经历了。

笔者有根据断定:扬雄离蜀至京的时间,绝不会早于阳朔二年。这个根据就是扬雄所作的《反离骚》。《反离骚》中的“汉十世之阳朔兮,招摇纪于周正”,说明《反离骚》作于汉成帝阳朔年间。《汉书·扬雄传》说扬雄带着《反离骚》的竹简“自岷山投诸江流以吊屈原”,说明《反离骚》作于蜀地。这正是陆侃如将《反离骚》的写作时间考定在阳朔二年的主要依据。

分析至此,扬雄“自蜀来至游京师”时的年龄,应当是“年三十余”,而不是“年四十余”。这个观点庶几可以成立。至于“年三十余”与“岁余,奏《羽猎赋》”之间的矛盾,待我们考定“四赋”写作时间后再讨论。

有必要跟杨胜宽先生商榷的是:他在《杨文》中说《亦论》“如果非得要理解为扬雄与王莽、刘歆同时为黄门侍郎,那就必须把扬雄入京的年龄改小”。请问:《亦论》(即他所谓的“纪文”)在什么地方把扬雄“给事黄门,与王莽、刘歆并”这句话“理解为扬雄与王莽、刘歆同时为黄门侍郎”了?笔者是据历史逻辑推断出扬雄离蜀进京时应当是“年三十余”的,其中并没有“就必须把扬雄入京的年龄改小”的意味。

自从胡三省在《资治通鉴·考异》中对班固《传赞》表示异议以来的近千年中,还没有人像笔者《亦论》这样,通过考证王莽任黄门郎的时间,来反证扬雄离蜀进京时的年龄;所以,笔者给《亦论》加上一个副标题——《解读〈汉书·扬雄传·赞〉的新思路》。加副标题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引起相关研究者的关注,继而深入展开讨论。

三、《杨文》与《亦论》的分歧

在关于“四赋”写作问题的讨论中,《杨文》与《亦论》的分歧,绝不仅仅是结论的不同;最为重大的分歧,是在对资料价值的认识和论证逻辑与论证方法的差异上。

(一)《亦论》的结论与论证方法

关于扬雄“四赋”的写作时间,《亦论》的结论是:《甘泉》《河东》《羽猎》三赋,作于汉成帝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长杨赋》作于元延三年。这个结论是怎么来的呢?

据《汉书·成帝纪》载,自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恢复甘泉泰畤、汾阴后土及雍五畤的祭祀以来,汉成帝在一年中“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的祭祀活动,一共四次,分别在永始四年,元延二年,元延四年,绥和二年。《汉书·成帝纪》又载:“元延二年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

《资治通鉴·成帝纪》记载:“元延二年春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东,祀后土;既祭,行游龙门,登历观,陟西岳而归。”值得注意的是,汉成帝在元延二年三月“行幸河东”的时候,比其他三次多了一项“行游龙门,登历观,陟西岳”的旅游活动。

《汉书·扬雄传》所载扬雄《河东赋·序》云:“其三月,将祭后土……既祭,行游介山,回安邑,顾龙门,览盐池,登历观,陟西岳以望八荒……还,上《河东赋》以劝。”据此,可以确定的是:《河东赋》作于汉成帝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

虽然扬雄在《甘泉赋·序》的“正月”前面未署年号,但在《河东赋·序》的“三月”前、《羽猎赋·序》的“十二月”前,都有一个“其”字。这两个“其”字,相当于今人所谓的“该年”。诚如清人沈钦韩所说:“不别年头,则为一年以内之事” [9]。这样,我们便有理由认为:《甘泉》《羽猎》二赋,跟《河东赋》一样,亦为汉成帝元延二年所作。

至于《长杨赋》的写作时间,本来完全可以依据序文中的“明年”二字判定为汉成帝元延三年所作;但是,由于《汉书·成帝纪》中明确记载:“元延二年冬,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前人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

《亦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元延二年十二月的“羽猎”,是为“明年”(元延三年)的“长杨观猎”训练仪仗队和安保人员的活动,相当于“从胡客大校猎”活动的“序幕”。在班固看来,“羽猎”应当被视为“长杨观猎”活动的开始;为了避免一事重现,故将汉成帝“行幸长杨宫,从胡客大校猎”系于“羽猎”活动开展的“元延二年冬”。《亦论》作出这种解释的依据是:

第一,《羽猎赋》的命名纯属例外。扬雄“四赋”中,其他三赋都是以活动地点命名,唯独《羽猎赋》是以活动形式命名。颜师古注引服虔对“羽猎”的解释是:“士负羽”。所谓“士负羽”,是说参与这次活动的士兵们,头上戴着插有羽毛的头盔。这俨然是仪仗队的装束。之所以要训练仪仗队,是因为第二年的“长杨观猎”是皇上“大夸胡人以多兽”的对外活动。《序》文首句以“羽猎”名,而其末尾则又谓之“《校猎赋》”,尤其可见“羽猎”是“从胡客大校猎”活动的组成部分。

第二,《羽猎赋》的序文耐人寻味。与其他三赋的序文内容相比较,《羽猎赋》的序文中,既没有表示皇帝的“上”字,也没有表示归来的“还”字,更没有指出“羽猎”的地点。不过,这三方面的内容都出现在《长杨赋》的序文中:“上亲临观焉……雄从至射熊馆,还,上《长杨赋》”。这说明扬雄是把“羽猎”与“长杨观猎”视为同一次“校獵”活动的先后两个程序的。这就是说,“羽猎”是这次“大校猎”的序幕。

第三,《长杨赋》的序尾颇有玄机。其他三赋序文的末尾分别是:“奏《甘泉赋》以风”“上《河东赋》以劝”“故聊因《校猎赋》以风”。而《长杨赋》序文的末尾是:“上《长杨赋》,聊因笔墨之成文章,故籍翰林以为主人、子墨为客卿以风。” 《长杨赋》全文都是“翰林主人”与“子墨客卿”的对话,这就是所谓“聊因笔(翰林主人)墨(子墨客卿)之成文章”。《羽猎赋》的正文,则是对“校猎”活动“尚泰奢丽夸诩”场面的正面描写,表现了“从胡客大校猎”活动的场景。结合《羽猎》《长杨》二赋序尾中的“聊因”二字来看,扬雄分明是在告诉读者:《羽猎赋》是姑且借助于描写“大校猎”的“奢丽”来讽谏皇上,《长杨赋》是姑且借助于“笔墨”二人对“大校猎”的批评来讽谏皇上。这就是所谓“一事二赋”的含义。难怪有人将《羽猎赋》序尾点校为“故聊因校猎,赋以风(之)”。

班固理解扬雄“一事二赋”的良苦用心,更了解元延二年十二月的“羽猎”是元延三年“长杨观猎”活动的序幕;所以,将两次活动合称为“从胡客大校猎”,并将它系于《汉书·成帝纪》“元延二年冬”名下。

后世研究者未能理解班固将“羽猎”视为“长杨观猎”序幕的史家笔法,更不理解扬雄“一事二赋”的良苦用心;于是要么认为“《纪》失之”,要么“断为《传》误”,要么认为是“以上赋之先后为次”。[10]

(二)《杨文》的结论与论证逻辑

关于扬雄“四赋”的写作时间,《杨文》的结论是:《甘泉》《河东》二赋作于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羽猎》《长杨》二赋作于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

《杨文》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杨文》首先引述《汉书·郊祀志》,指出“恢复甘泉泰畤、汾阴后土的祭祀之礼”,就是为了满足汉成帝“获得皇子皇孙的迫切愿望”;认为“弄清了这个重要的特殊背景,对于我们判断《长杨》《河东》二赋的写作时间大有帮助”。[11]

《杨文》接着指出,虽然“《汉书·成帝纪》中,明确记载其郊祀甘泉活动的时间,分别为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正月、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正月、元延四年(公元前9年)正月、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正月”一共四次;但是“在《成帝纪》中,有永始‘四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三月,行幸河东,祀后土’的郊祀天地记录。这次活动,扬雄在《甘泉赋·序》中特别点明成帝的祭祀目的就是‘以求子嗣’,可知《甘泉赋》正是这次从祀所写,不会是其他三次随从皇帝郊祀而后作”。[12]

《杨文》又引何焯《义门读书记》为证,何焯说:“子云之生,在宣帝甘露元年戊辰,至成帝永始三年丁未,为四十岁。班固《汉书·扬雄传·赞》中言,年四十余,自蜀来游京师。王音荐之待诏。此赋(《甘泉赋》)为四年所上无疑也。然长杨事在元延二年庚戌。”[13]笔者按:王音之死在永始二年丙午;如果扬雄永始三年丁未来游京师,岂有“王音荐之待诏”之理?惜乎《杨文》竟依何焯言而云“既然其来游京师的时间为四十岁,那么其从皇帝于甘泉,还朝奏《甘泉赋》则当为永始四年无疑”。

《杨文》为什么会无视王音卒年与扬雄“年四十余”进京这一重大谜题,却要笃信何焯的“永始四年”说?这是由《杨文》的论证逻辑所决定的。

《杨文》的论证逻辑是:既然汉成帝恢复甘泉泰畤、汾阴后土的祭祀是为了“以求子嗣”,那么这“以求子嗣”的迫切愿望,就绝不会使他放弃恢复祭祀后的第一次祭祀天地“以此赢得天地之欢心”的机会。“永始四年”正是这个“第一次”。所以《杨文》不仅不厌其烦地引述《汉书·郊祀志》,并且强调:“弄清了这个重要的特殊背景,对于我们判断《长杨》《河东》二赋的写作时间大有帮助”。在《杨文》眼中,何焯的观点简直如同经典;何焯一句“长杨事在元延二年庚戌”,就使他作出“何焯的另一值得重视的观点是,明确指出校猎长杨之事乃发生于元延二年,则扬雄扈从而作的《羽猎》《长杨》两赋,自当作于那时”[14]的判断。下面这段话,最能集中展示《杨文》的论证逻辑,他说:“需要强调的是,多数论者认为《甘泉》《河东》《羽猎》三赋皆元延二年所作,是因为没有仔细分析《郊祀志》的内容及其与扬雄《甘泉赋·序》之间的紧密联系。既然成帝专门授意皇太后颁诏恢复甘泉泰畤、汾阴后土的郊祀之礼,很难想象急于求子的成帝不是于次年(永始四年——引者注)初就去祭祀泰畤、后土,而会再等两年才去完成这一活动”[15]。

《杨文》的这种论证逻辑,确实只能让“多数论者”无语了。

四、答《杨文》对《亦论》的批评

《杨文》对《亦论》的批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考证所用的资料不恰当。《杨文》指出:“局限于班固《汉书》纪、传,及司马光《资治通鉴》等史书的记载资料来分析扬雄所指的‘时’之具体年月,而这些记载往往比较简略,难以坐实,故出现各种分析结论或者推测性的观点”[16]。

第二,考证得出的结论不可信。《杨文》指出:“不仅采纳清人周寿昌所谓扬雄‘四十余’当作‘三十余’游京师的观点,而且认为‘岁余’当作‘十岁余’奏《羽猎赋》。其将扬雄游京师的年龄改小……这已是缺乏文献依据的一种牵强推测,而在‘岁余’前擅增‘十’字,则更是难有说服力的自我作古。”[17]

第三,对《羽猎》《长杨》两赋讽喻手法的“评价不太中肯,没有真正揭示出两赋的讽喻技巧与主要艺术特征”[18]。

针对以上三点批评意见,笔者作答如下。

在《杨文》的三点批评意见中,笔者认可第三点意见。笔者对《羽猎》《长杨》二赋讽喻手法的分析,确实很不具体,而且过于简略,自然难以达到“中肯”的标准,更不要说“真正揭示出两赋的讽喻技巧与主要艺术特征”了。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对两赋的比较分析,仅仅是为了说明它们的“讽谏主题一致”,是一种举例性质的分析说明,主观上就不具有揭示两赋讽喻技巧与艺术特征的目的和企图。

《杨文》的第一点批评意见,使人非常困惑不解。“班固《汉书》纪、传,及司马光《资治通鉴》等史书”,应当是研究扬雄生平的权威资料吧?至于研究中需不需要其他资料作旁证,那得看论证过程中的需要而定。何来“局限于”《汉书》《资治通鉴》之说?何况用同书反证为历史记载中的讹误,是传统训诂实践中惯常使用的方法呢!

《杨文》的第二点批评意见,其“改小”“擅增”之说,实在令人莫名其妙。笔者在《亦论》正文的最后,特别强调指出:

当笔者按照“给事黄门”,与王莽、刘歆并顺藤模瓜一步步追寻下去,发现王莽只能在阳朔三年或者四年跟扬雄一起“给事黄门”的时候,简直惊呆了!因为这一发现,是以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证明自蜀入京时的扬雄确实是“年三十余”,而不仅仅是因为“传写时误加了一画”将“三”字误作“四”字那么简单。有了这一发现,才使笔者进一步发现“岁余”至“除为郎”应当独立成句;否则,上下的衔接会存在逻辑上的毛病(见前面的相关分析)。这样,才又根据《羽猎赋》的写作年代与“至京”年代之间的间隔,得出“岁余”应当是“十岁余”的结论。[19]

试问:怎么能将如此资料翔实、逻辑合理的考证结论,说成是所谓“改小”和“擅增”呢?《杨文》为什么会对《亦论》生出那么多那么大的“误解”呢?笔者认为,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资料价值的认识有偏颇,二是读书的态度失之于“过粗”与“过细”。请看以个几个事例吧——

例一:研完扬雄“四赋”写作时间,明明因为《汉书》传赞的记载而产生了巨大分歧,但《杨文》无视扬雄“永始三年”至京说法的不合理,却要坚信《义门读书记》的说法,认定《甘泉赋》《河东赋》作于“永始四年”。在《杨文》作者心目中,似乎《义门读书记》《文选·李善注》对扬雄生平研究的史料价值,比《汉书》《通鉴》要权威得多。这是为什么?《杨文》对《亦论》的批评,不是从证据的可常性、论证的逻辑性入手来进行,而是随意否定、乱扣帽子,这又是为什么?

例二:《杨文》读书似乎有些“粗心”。文章第一个大标题中有“从成帝祀长杨的原因……云云。什么叫“祀长杨”?汉成帝到长杨宫,是去“长杨射熊馆”看胡人与禽兽“手搏之”,是寻求感官刺激,史称“长杨观猎”或者“长杨大校猎”,与祭祀何干?“祀长杨”又从何说起呢?再如,《亦论》明白无误地告诉读者:“扬雄与王莽一起‘给事黄门’,只能是以‘待诏’的身份,并非‘同官’,而且只可能是在阳朔三年之后、鸿嘉元年(前20)之前”。[20]但是《杨文》居然批评《亦论》说:“因为如果非得要理解为扬雄与王莽、刘歆同时为黄门侍郎,那就必须把扬雄入京的年龄改小”[21]。《杨文》说这样的话,那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它的作者是否认真读过《亦论》全文,或者是否读懂了《亦论》全文?

例三:《杨文》似乎把书读得“太细”。关于《长杨赋·序》中的“明年”一词,古今学者素无争议,均如《文选·李善注》所云:“明年,谓作《羽猎赋》之明年,即校猎之年也”。[22]《羽猎赋》作于元延二年,其“明年”(即第二年或曰次年)自必是元延三年。李善所谓“即校猎之年”,是说“长杨观猎”(校猎)是在元延三年,跟“羽猎”不在同一年。这确实是古今“绝大多数注家或研究者”的共识。但是,《杨文》指出:“这个时间的认识,可能存在问题。”[23]《杨文》不厌其烦地考证了《长杨赋·序》中的“明年”和“秋”,还考证了赋文对话中的“今年”,得出的结论是:1.“扬雄的序言与赋文在时间表述上存在自相矛盾的不一致”[24];2.班固“明显是受了扬雄《长杨赋·序》所言‘明年’这个时间概念的误导”[25];3.《长杨赋》似乎“当作于大校猎的头年,即元延元年”[26];4.“后来的许多研究者,将《长杨赋》写作时间认是在《羽猎赋》上奏后的元延三年,可能都是受到扬雄序言所谓‘明年’这个时间概念的影响”。[27]

《长杨赋》的序文与赋文在时间表述上果真如《杨文》所说,“存在自相矛盾的不一致”吗?

关于《长杨赋》写作时间产法分歧的原因,钱大昕说得非常清楚:“(元延)二年校猎(即羽猎——引者注),无从胡客事,至次年乃有之。并两事为一,则《纪》失之也。戴氏震以《本纪》光延三年无长杨校猎事,断为《传误》。不知《羽猎》《长杨》,原非一时所作。《羽猎》在光延二年之冬,《长杨》则三年之秋,子云《自序》必不误也”[28]。换句话说,扬雄是把《羽獵》《长杨》二赋写作的时间交代清楚了的。《长杨赋·序》中的“明年”,是指写作《羽猎赋》之后的第二年,即元延三年。《序》中的“秋”,当然是指元延三年的秋天;赋文对话中的“今年”,自然是指元延三年。古今研究者,除《杨文》之外,莫不是作如是理解。

《杨文》为什么会认为《长杨赋》似乎“当作于大校猎的头年,即元延元年”,并且指责扬雄所言“明年”这个时间概念“误导”了班固呢?原来,《杨文》作者竟然把《长杨赋·序》中的“明年”,当做现代汉语中表示“将然”意义的“明年”来理解了。请看《杨文》中的以下语句:

按照扬雄序言所说,明年将有皇帝向胡人大夸汉朝苑囿多禽兽的校猎活动,故须提前让右扶风的农民到南山去把各种禽兽捕捉起来,送到长杨宫射熊馆里集中蓄养,以便届时让胡人在校猎时多所猎取,达到“大夸”中国多禽兽的最佳效果。[29]

按照赋中所言的“今年”,则可以明确知道,季冬校猎长杨和令农民到南山捕捉禽兽,系同年之事,而非隔年。所以,序言中的“秋”,当指元延二年之秋天。[30]

所谓“明年”的大校猎,在《成帝纪》里只记载了元延二年那一次,似乎其写作《长杨赋》,当作于大校猎的头年,即元延元年。[31]

在以上三例《杨文》的论述中,《长杨赋·序》中的“明年”这个表示次序的概念,都被理解成表示“将然”意义的时间概念了。

扬雄序文中的“明年”,明明是针对“羽猎”而言,是说举行“羽猎”活动后的第二年,“意为羽猎后的次年”。既然《杨文》也认可《羽猎赋》作于元延二年,那么“长杨观猎”自然是发生在元延三年的事。不知《杨文》凭借什么思维逻辑,居然根据赋文对话中的“今年”,推论出“序言中的‘秋’,当指元延二年之秋天”来。更令人莫名其妙的是,《杨文》依据他对“明年”的理解,推断出《长杨赋》作于《羽猎赋》之前的元延元年。

了解《杨文》这诸多的“奇特”思维之后,再去审视它对《亦论》的那些批评意见,笔者终于失去了与它辩驳的兴趣。

不过,笔者仍然要重申《亦论》的研究结论:如果没有人能够否认扬雄曾经跟王莽一起“给事黄门”,也不能够否认王莽于汉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拜为黄门郎”和“阳朔中”迁射声校尉的历史记载;那么,班固《传赞》所载王音“荐雄待诏”,就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换言之,扬雄离蜀进京时应当是“年三十余”,绝不可能是“年四十余”;扬雄“至京”与“奏《羽猎赋》”的时间间隔应当是“十岁余”,绝不可能是“岁余”。至于扬雄“四赋”的写作时间,《甘泉》《河东》《羽猎》三赋作于汉成帝元延二年,《长杨赋》作于元延三年——这个结论是可信的,亦是绝大多数研究者的共识。值得继续探讨的是,班固在《汉书·成帝纪》中,将发生在元延三年的“长杨观猎”系于元延二年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注释:

[1][11][12][13][14][15][16][17][18][21][22][23][24][25][26][27][29][30][31]杨胜宽:《关于扬雄“四赋”写作的几个问题——<羽猎><长杨>的相关争议辨析》,载《扬子学刊》第三辑,巴蜀书社2020年版,第94页,93页,91—93页,93页,93页,94页,91页,94页,104页,99页,96页,96页,27页,97页,97页,98页,97页,97页,97页。

[2][3][4][5][9][10][28]李周龙:《扬雄学案》,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研究所1979年版,郫都区子云学校翻印,第47—49页,48—49页,49页,45—46页,48页,48页,47—48页。

[6][19][20]纪国泰:《亦论“扬雄至京、待诏、奏赋、除郎的年代问题”——解读<汉书·扬雄传·赞>的新思路》,载《扬子学刊》第一辑,巴蜀书社2018年版,第253页,263页,256页。

[7][8]楊福泉:《扬雄至京、待诏、奏赋、除郎的年代问题》,载《上海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作者:西华大学教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