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2022-01-08 20:14张亚平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2年1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影响

张亚平

摘要:本文结合经验总结法从保护知识产权首次成为经营者积极义务、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区分以及首次明确竞价排名为广告等方面对《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通知错误的责任等方面对《电子商务法》的“避风港”规则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今后本人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影响

《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由民事商务法、司法程序法和行政法组成,是一部涵盖电子商务诸多方面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建立了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对知识产权法有明显的影响。

1.《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尚未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平台经营者被动应对时,经营者很难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消除了知识产权漏洞,增加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1.1保护知识产权首次成为经营者积极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政策。这在立法上尚属首次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义务成为经营者的积极义务。在知识产权法当中,只要求了经营者的消极保护义务,也就是要求经营者不主动侵犯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第5条和第41条目前对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经营者不仅需要做到不侵犯知识产权,还必须积极支持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也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与知识产权所有者合作,建立适当的制度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主动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

1.2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区分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平台经营者标记自营业务的责任。这一条是对针对平台经营者自营转变为直接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平台经营者在时进行经营活动产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依据自走商标起诉平台经营者。另外,但一旦出现与现实不符的情况,由于平台经营者从中获利进一步侵犯了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利益,平台经营者也有责任。这一条为权利人明确侵权者提供了便利。

1.3首次明确竞价排名为广告

《电子商务法》要求广告经营者、出版商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其在制作和发布进行竞价排名的关键词广告的过程中,需要确保付费广告主拥有知识产权,并对广告主真实身份信息进行保存。这一条,对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进行了保护,避免了假冒的产品售卖。

2.《电子商务法》的“避风港”规则

2.1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平台经营者发送信息。向平台运营商发送消息。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经营者应对损害加重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规则,实际法院早有相关判决。虽然本条并未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权利人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但从“避风港”规则的运行效果和保障市场交易秩序角度考虑,这相当于给了平台运营商“法官”的角色。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关键是从在线交易中消除刑事指控并避免对处理造成进一步损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避风港”规则中,同时使用“立即”“及时”的措辞,可以认为所谓“及时”即“立即”之意,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业务流程复杂性等因素,该所谓的“立即”应含有“不得拖延”之意,即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况和网络交易量来保证和提高效率,其应调配适当的资源用于应对权利人侵权投诉并保障其内部处理流程的有效和畅通。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应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处理时间,而不应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接到通知即同时采取删除、断链等措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应理解为资本平台经营者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公平对待,发生争议时,平台经营者必须采取适当行动,审查举证责任以解决问题。

2.2通知错误的责任

第42条《电子商务法》第3条定义了通知错误的责任。本部分适用于发送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平台经营者在转达通知过程中发生错误,亦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在收到所有者知识产权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完成在线交易,例如删除或断链等。资源问题对直接平台运营商有重大影响,运营商可能会将其视为彼此之间的竞争。错误消息是不当行为。根据《责任损失法》的规定,发布虚假通知的著作权人必须赔偿平台经营者所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恶意发布的虚假信息” 应指权利人并非出于正当维权需要,应避免利用其权利来夺取、勒索或非法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活动。这显然是一种蓄意行为,当然,双让其根据损害的性质,责任可能会增加。不管实际损失是如何计算的,损失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到期时的直接损失仍然存在争议。商业声誉和未来商机的损失,很难计算赔偿金额和在未来实际发生事件时的赔偿金额。

3.结语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今天生活的一部分。通过信息网络使我们始终可以买到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产品。每个产品都包含多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中有不适用的情况。《电子商务法》的出现对知识产权以外领域进行了补充。此次修订补充,明确规定有效填补了新时期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空白,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珂怡.《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9,{4}(28):14+19.

[2]徐卓斌.《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J].知识产权,2019,{4}(03):31-40.

[3]周伟萌.“避风港”何以避风?——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案件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具体路径[J].社会科学家,2021(05).

[4]杜颖.《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条款的适用与评价[J].电子知识产权,2021(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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