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

2022-01-08 20:14李扬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2年1期
关键词:施工合同民法典建设工程

李扬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涉及主体多、订立程序复杂、履约时间长、内容专业性强等特点,法律风险贯穿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诉讼等各阶段,一旦产生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工程建设提供了全新的法治约束环境,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梳理解读,进而探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新要点,以期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合法合规性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法治健康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新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纠纷处理中影响因素众多引发的新型法律风险亦呈现多样化特点,导致解决难度不断加大。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规,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一》),就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新要点进行梳理分析,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可控性提供借鉴和参考。

1.《民法典》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体系

《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共7编84章1260个条文对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21个条文(第788条至第808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予以规定,作为指导各方签约、履约及解决合同争议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服务合同”范畴,是以建筑物等工作成果为“产出”的过程,《民法典》第788条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795条定义了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第808条明确对于第十八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鉴于此,建设工程的合同规制亦体现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的第一分编“通则”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的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的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和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相关法条处。

《新解释一》是在2005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及201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基础上,1处新增、6处废除及12处修改,共45个条文就工程项目内部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实施。《民法典》和《新解释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体系化、专业化调整,为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民法典》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新要点

2.1关于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

《民法典》第157条、第793条;《新解释一》第1条至第7条、第24条。

其中《民法典》第793条为新增条文,明确提出“折价补偿”这一术语及施工合同无效时的结算原则,与第157条其他无效合同的清算保持了法理上的一致。同时在《新解释一》基础上进行两点新的修改:其一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修订为“折价补偿”,采纳“折价补偿”说明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做法的合理性,但并不是将无效合同全然进行“有效处理”,承包单位虽可获得相应费用,但该费用不属于工程款,仅属于折价补偿款而不是“完全”补偿;其二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修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删除“竣工”二字,这一变化扩大了工程款结算的范围,延伸了法条的适用性。

鉴于此,合同当事人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确定,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熟悉掌握《新解释一》第1条至第7条规定,完善分包管理,禁止违法发包、支解发包、违法分包、挂靠、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避免在施工合同签订协议、履行过程中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避免项目合同履行风险。

2.2关于合同解除的风险防范

《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第566条、第806条。

其中《民法典》第806条为新增条文,增加了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作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该条款扩大了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事由的范围,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需达到一定程度即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对于建筑工程领域具有更普遍的指导意义,如果承包人在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应在一年期间内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结算付款,否则将可能丧失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常对合同当事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建议承发包人秉承促进合同履行的理念,合理预判并分配风险责任。发包人及时准确提供具体协助义务,包括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办理法律规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等。各方慎重对待合同解除问题,在签订合同违约条款时,建议不仅要约定解除权行使条款,还要清晰地约定可造成根本违约的解除事由,认真复核合同解除构成要件和综合评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可替代纠纷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将合同解除的影响和风险降至最低。

2.3关于优先受偿的风险防范

《民法典》第807条设立了优先受偿权制度,《新解釋一》第35条至第42条进行了补充完善。《新解释一》第36条新增条文明确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新解释一》第41条调整改进了行使该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取代了此前的六个月。建议承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设定受偿范围、行使条件、行使程序等进一步完善完整优先受偿的可操作。

2.4关于工程质量的风险防范

《民法典》第511条、第800条、第801条、第802条;《新解释一》第12条至第18条。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强制性的行业标准,为确保工程质量,需要精确质量标准。《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规定了适用的优先顺序,避免标准不统一或缺失时产生的纠纷。建议相关合同内容约定应立求精准化和规范化表达,尤其是细化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责任,避免不清不楚而引发争议。

2.5其他风险防范

2.5.1 “绿色生态”原则

《民法典》第9条、第509条规定可见“绿色原则”已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与合同履行原则明确写入了《民法典》中,建筑行业作为环境污染的重点治理行业,此意味着建设工程在选址、设计、施工、维修、拆除均应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环保的原则,“绿色生态”也将成为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则和裁量依据。

2.5.2 “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在变更解除前设置了前置协商程序,协商不成,经当事人请求,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具体适用时,应满足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非当事人缔约时可以预见、继续履行原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等条件。或訴或裁,承发包人可在合同条件中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固定价款合同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综合考量造价、损失、获利等要素妥当分配,避免滥用该原则侵害合同应有之契约诚信精神。

2.5.3 “格式条款”原则

《民法典》第496条扩大了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第497条也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由进行了细化。鉴于此,合同条款要严密制定,保证合同内容的规范性,提高诚信化,减少纠纷发生。

3.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变革,如何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中之重。新民法时代大力加强适用法律解读、纠纷对策分析和风险预防研究,不断提升法律认知,科学、合理、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开启依法合规工程建设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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