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2022-01-09 20:22黄丽帆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2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

摘要:互联网时代,《税收征管法》在担任我国税收征纳职责的同时引来了新的使命和任务,全新的变革使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税收体系,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健全信用联合惩戒体制,增强惩戒体系的震慑力与有效性,但修订法的在试题中运用仍需我们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税收征管法;税收信息化

随着“互联网+”概念逐步引入税收征管体系,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正日渐升级为“互联网+税务”的信息化税收征管体系,本文拟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探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在法理的支撑及方向性的建议。

一、《征管法》最新变动解读

1.修订的内容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调整幅度很大,本文关于修订的内容主要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1)在税务登记方面加强了与其他部门信息之间的配合与传递,增加了堵塞税源漏洞、监控税源信息的管理措施,规范征纳行为,明确征管法修订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繁荣发展。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极大提高了税务部门对相关纳税人的信息把控,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征纳税,也为今后税务部门今后的数字化管理打下基础。

(2)对税收征管信息化和服务提出了要求。修订法第6条规定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第7条要求对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咨询。一方面,税务部门系统内部形成了一个信息交流网,促使税收征管能在整体税务系统内传递共享;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进行公共资源共享,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进行管辖,减轻工作量,降低政要机关整体管理成本。同时通过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拉近征纳双方的关系,加强了征纳双方之间的税务信息交流,降低征收难度。

(3)新征管法补充了如何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对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修订的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部分条例中去掉了“逾期不改正”或将其修改为“情节严重”;此外,将条例中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对纳税人的处罚较之前有所减轻,但将违法行为进行了更详细的细化,比之前考虑的更为全面。

2.修订的意义

此次修订在法律上再次肯定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理清征纳双方之间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减轻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量,促使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也使税务机关从过去保姆式管理和包办代替的繁琐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用于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评定、检查,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高。

二、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存在的问题

(1)信息化征管手段背景下法律责任仍不明确。在以前年度的税收征管修订中,将现代税收与信息化发展结合,税收信息系统增添了法律保障。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依赖信息化系统。但对利用信息化办税后续引起的一些问题,却并没有条例进行明确规定。例如,系统按事先的程序设定进行自动作出一系列决定,但这些决定是否全属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有同等行政效力呢,这不得而知。

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的内容仍不健全。目前主要强调的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传递与共享方面,但当前在各个平台以及系统中所采集的信息越来越多,如果不对海量数据的进行整合处理,无法面对高并发的用户稳定访问、大数据量的實时响应;税务部门是否结合自身特点实施信息化,借此整合系统内的各类信息,适应复杂的数据分析应用,从而达到多角度的数据可视化、数据应用功能快速扩展、面向用户灵活可配置的操作界面。

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税务人员能力待提升。征税机关不了解纳税人,纳税人对税法不清不楚,这就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通常是在信息条件非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导致税收筹划经常冒着大风险在税法的边缘上试探。其次,还应考虑纳税人采取逃税时征税人员是否能稽查出来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员采取行贿手段等。税务部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不凡有滥竽充数,倚老卖老的情况出现,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于部分税务人员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所以对于征税人员的能力不可视而不见。

2.相关建议

(1)强化税务部门信息风险管理能力。围绕税源数据所折射出的各级各类税收风险问题,若构建出覆盖纳税人全业务范围的风险指标模型体系,对税收风险进行“触发式”响应和“全环节”防控,对数据风险扎口实行集约化管理,从而使缩短管理路径,拉近管理对象,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控制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系统程序带来的行政效力矛盾,减少由于系统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情况。

(2)树立政务部门共治善治法治理念,合理分配大数据各个平台功能使用权限,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各个政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目前任务是建设税务部门信息化管理,当收到纳税人所提供各种原始税务数据时,平台快速反应,然后自动地匹配到相应的部门进行税务科目、凭证或利润中心的区分匹配,进行记忆并代入到后期工作中简化流程。税务机关建立并分类管理多种平台数据分享查询分析模型,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按需提供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的数据服务,以共享促共治。

(3)建立税务机关与征税人之间的激励机制,促使征税人员能更加公正执法。首先,税务部门某些人员能力跟不上,德不配位,仍需加强管理。一个有效的税收稽查与税收处罚机制,能使税务机关更加及时准确的把握纳税人的应税动态,提高对税务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其知识储备与自身素质,规范税务征管行为。其次,激励纳税人员缴纳税款,减少逃税,合理避税。通过对纳税人的税收实时监控和统计查询,全面反映全国的税收形势,并对全国税收计划进行灵活调控,保障全年税收能够足额入库。最后,加强对税收收入教育与宣传,对税收遵从度意义重大,也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整体治理。

参考文献:

[1]马敏.“互联网+税务”背景下税收征管现代化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9(02):109-113.

[2]江燕,李鑫钊,符裔.“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基本理念研究[J].税务研究,2020(10):73-78.

[3]林溪发.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考[J].税务研究,2020(11):135-139.

作者简介:黄丽帆(1997-),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硕士在读,会计专业,研究方向:i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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